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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这份办法是行业自律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联合抵制靠会员单位不邀请、不提供便利来落地,不直接产生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先说结论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2021 年 2 月 5 日发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它第一次系统地把演艺人员的从业规范写成了「应当遵守的要求 + 禁止性行为 + 自律惩戒」的结构。

  1. 从业规范是双面的:第七条列出十项应当遵守的要求,包括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等;第八条列出十五项禁止性行为。
  2. 自律惩戒有四类(第十五条):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 1 年、3 年、5 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四类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3. 落地方式靠会员单位:第十六条明确,协会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4. 程序上不是「一票否决」:第十七条要求道德建设委员会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一、办法的位置:行业自律文件,不是法律法规

办法第一条说明,它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的。这意味着两点:

  • 它不能创设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责任,违反从业规范不直接产生《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处罚后果;
  • 它的约束力来自会员单位的共同遵守——协会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对非会员单位,约束力有限。

与之并行的是行政监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演出与网络表演活动实施管理。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是两条轨道,不能混为一谈。

二、适用对象与从业范围

办法第二条对「演艺人员」下了定义: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第四条把从业范围写得很宽,包括: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会员策划、组织、参与的各类演出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等会员所属平台、媒体策划、组织开展的直播、录播活动以及相关活动;其他与协会密切相关的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三、十五条禁止性行为可以归为四组

第八条的十五项禁止性行为,可以按性质归为四组,便于记忆与检索:

  • 涉及政治与国家利益: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 涉及违法犯罪与公共秩序: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 涉及演出与合同行为: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 涉及言论与商业行为: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二项与广告法律关系直接衔接:演艺人员作代言要符合《广告法》关于代言人义务的规定,这也是自律规范与法律规定交汇最明显的一处。

四、惩戒的种类、程序与复出机制

惩戒与救济是这套办法最实用的部分:

  • 决定主体与程序:协会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第十条),委员构成包括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的管理人员代表,演艺人员代表,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等(第十一条)。发现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从多个渠道收集信息,评估申辩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 委员回避:委员是被调查演艺人员近亲属、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第十九条)。
  • 复出申请: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综合评议后给出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第十八条)。
  • 期限分档:联合抵制分为 1 年、3 年、5 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与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对应。

五、此后形成的一组配套规范

自律办法之后,行业与主管部门层面陆续形成了一批配套文件:

  • 2021 年 9 月: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启动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同期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发布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对违法失德人员的使用限制。
  • 2022 年 6 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广电发〔2022〕36 号),从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与禁止性要求两个方面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并明确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适用。
  • 2026 年 2 月起:国家标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GB/T 46273—2025)实施,从人员管理入手,要求核验从业者身份、落实主播实名认证,严禁违法失德及行业禁入人员入行,并规范合约管理与培训体系;同期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团体标准《网络表演团体直播运营管理要求》,针对团播活动的运营管理作出规定。

这条线索的共同走向是:从「事后惩戒个人」逐步转向「把审核责任前移到经纪机构与平台」。对经纪机构和平台而言,这意味着签约与上线环节需要建立人员背景核查机制。

六、常见误区

  • 「被联合抵制等于被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由行业协会作出,性质上不同于行政处罚;两者依据、程序与救济途径都不同。
  • 「上了抵制名单就永久出局。」——抵制约分为 1 年、3 年、5 年和永久等档;除永久抵制外,可以在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复出。
  • 「被惩戒了没有申辩机会。」——第十七条明确要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还应当回避。
  • 「非会员单位也可以无视抵制。」——自律惩戒的落地依赖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对非会员单位的约束力有限,但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可以独立适用。
  • 「只管现场演出,网络直播不受约束。」——从业范围明确包含会员所属平台、媒体策划、组织开展的直播、录播活动及相关活动;网络主播另有《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直接适用。
  • 「经纪机构只是签合同,不承担审核责任。」——后续标准已经明确要求经纪机构核验从业者身份、规范合约管理,审核责任正在向机构一侧转移。

法条索引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2021 年 2 月 5 日发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第一条至第四条(制定依据与依据的法规;演艺人员定义;从业范围)
  •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十项应当遵守的从业规范;十五项禁止性行为)
  •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设立、委员构成、聘任与义务)
  •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四类自律惩戒措施;会员单位不得邀请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处理程序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复出申请与综合评议)
  •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委员回避;办法的解释与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广电发〔2022〕36 号,2022 年 6 月印发)
  • 国家标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GB/T 46273—2025,自 2026 年 2 月起实施)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经多次修订;自律办法第一条所列制定依据之一)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行业自律措施与行政监管措施的性质、适用与救济途径不同,具体处理须结合个案事实与主管部门的程序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与行业规范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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