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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与平台责任

这部规定把内容治理的对象分成三类主体——生产者、平台、使用者。平台的责任不是「删帖」两个字能概括的。

先说结论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5 号)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共八章四十二条。它把治理对象分为三类主体: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平台一侧的义务主干可以概括为四层:

  1. 主体责任与治理机制——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制度(第八条、第九条)。
  2. 信息处置与报告——不得传播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前述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3. 重点环节与算法——在首页首屏、热搜、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正能量信息,且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第十一条);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第十二条)。
  4. 共同禁止行为——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第二十二条);不得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第二十四条)。

一、沿革与定位:从「删帖」到「生态治理」

《规定》第一条说明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目的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第二条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定义为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第三条则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地方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职责结构。

与单纯的事后处置相比,这部规定把「机制、人员、制度」写进了义务:第九条要求平台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并加强培训考核。

二、违法信息与不良信息:两条强度不同的线

第六条列举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违法信息共十一项,包括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及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等。

第七条列举应当防范和抵制的不良信息共九项,包括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以及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两条的义务强度不同:违法信息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平台侧同样如此——第十条规定平台不得传播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三、平台机制:制度清单与报告制度

  • 治理机制(第九条):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设立生态治理负责人并配备专业人员。
  • 广告审核(第十四条):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依法予以处理。
  • 规则与信用(第十五条):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
  • 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 年度报告(第十七条):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治理工作情况、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

四、法律责任:处置、约谈、民事与刑事

  • 对生产者(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对平台(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责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 民事与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联合惩戒(第三十九条):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平台、生产者与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五、与其他规则的衔接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其他规则。例如刷量、虚假宣传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 6 月 27 日通过、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修订版本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规定在第九条);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对外发布的,还要注意《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关于发布者标识义务的规定。

具体适用取决于行为的性质与发布渠道,本文仅作一般性梳理,不对个案结果作预判。

六、常见误区

  • 「平台只负责删帖就行。」——第九条要求建立一整套机制并设立治理负责人、配备专业人员;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还规定了重点环节管理、算法机制、广告审核、投诉举报与年度报告等义务。
  • 「夸张标题只是风格问题。」——「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被列为第七条不良信息的第一项,平台应当防范和抵制。
  • 「流量造假只是平台内部的事,与法律无关。」——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
  • 「删除负面信息只要不被发现就没问题。」——第二十二条禁止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 「这是部门规章,不会有民事后果。」——第四十条明确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

法条索引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违法信息范围)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不良信息范围)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平台主体责任、治理机制与信息处置、报告义务)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重点环节管理要求与算法推荐的人工干预、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广告审核、管理规则与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年度报告)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共同禁止行为,含流量造假与账号操纵)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第九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十条(发布者标识义务)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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