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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继承相关条文

变化的核心是把连结点从「住所地」换成了「经常居所地」,并把继承规则从一条扩展为五条,分别对应法定继承、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产管理与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先说结论

现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集中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与继承直接相关的条文是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另有第三十六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一般规则。

  1.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3.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4.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5.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6.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及境外不动产的处分与权属判断时通常需要一并考虑。

一、1985—2010 年:以「住所地」为连结点的两条规则

《继承法》自 198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同样适用这一动产、不动产分别判断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这一时期的规则有三个特点:婚姻法与继承法并行,涉外继承的专门条文数量很少;连结点为「住所地」,而住所地的判断在很多跨境生活的情形下并不清晰;遗嘱的方式与效力没有单列规则,只能借助一般规定类推处理。

二、2011 年至今:五条规则分别对应不同的继承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把涉外继承拆成五个问题分别给出连结点:

  • 法定继承(第三十一条):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遗嘱方式(第三十二条):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遗嘱行为地法律,符合其中之一即成立;
  • 遗嘱效力(第三十三条):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
  • 遗产管理(第三十四条):遗产所在地法律;
  •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第三十五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时,同时废止了包括《继承法》在内的九部法律;但《民法典》继承编没有另行设置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条文,因此涉外继承仍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判断。

三、连结点变化带来的实际差别

  • 「住所地」与「经常居所地」并不总是重合:经常居所地以连续居住的事实为核心,而住所地往往与户籍、登记等法律事实相连。一个人长期在境外生活但户籍仍在内地的,两个连结点可能指向不同法域,结论自然不同。
  • 遗嘱方式采宽松规则:第三十二条允许在多个可选法域中择一,只要符合其中之一,遗嘱即为成立——这一设置的目的在于尽量使遗嘱有效,而不是尽量使其无效。但它并不解决遗嘱效力的判断,效力问题单独适用第三十三条。
  • 不动产一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无论法定继承还是基于不动产的处分,这一条都不因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居所而改变。
  • 遗产管理与无人继承的归属以遗产所在地为准:这意味着同一份遗产在不同法域可能被不同的规则管理,跨境遗产尤其需要分别处理。

四、香港、澳门:区际冲突不在该法的射程内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决的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属于区际冲突,该法并未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就该法适用所作的说明中亦指出,该法没有解决我国的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因此涉港继承的处理思路是:先看程序分工,再看法律适用。内地一侧解决继承人范围与份额,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香港一侧需要向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遗嘱认证或者遗产管理书,取得承办文件后方能处理香港的银行、证券与不动产。两边的文书各自只对本地资产有效。

本文只作规则与程序的一般介绍,具体案件的适用法律与办理路径取决于被继承人的居所、国籍、资产构成与既有文书,需要对个案单独判断。

五、实务要点清单

  1. 先固定三个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与国籍、资产所在地与形态、有无遗嘱及遗嘱的形成地与形式。
  2. 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别按第三十一条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判断适用法律。
  3. 不动产单独判断:凡涉及不动产,先看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再考虑其他连结点。
  4. 复核遗嘱形式:对照第三十二条列举的可选法域,逐一核对签署、见证、日期等形式要件;形式上有疑问的,至少确认其对某一可选法域成立。
  5. 遗产管理与无人继承情形单独处理: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遗产所在地法律为准。
  6. 准备跨境文书:内地形成的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与死亡证明等材料用于境外程序时,通常需要按规定办理公证与转递,具体以用文机构的要求为准。
  7. 不做结果预测:适用法律确定之后,权利与份额仍取决于该法域实体规则与个案事实。

六、常见误区

  • 「内地法院处理涉外继承一律适用内地法律。」——需要先按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确定适用法律,只有在相应连结点指向内地法律时才适用内地实体规则。
  • 「遗嘱在内地有效,在境外也一定有效。」——遗嘱方式与遗嘱效力分别判断,两份判断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 「只要符合内地的形式要求就够了。」——第三十二条允许在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与遗嘱行为地法中择一,但仍需符合其中某一法域的规则。
  • 「涉外规则也管香港和澳门。」——该法解决的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冲突属于区际冲突,另行处理。
  • 「遗产在哪里都一样。」——遗产管理等事项与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均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 「不动产也可以按经常居所地法律处理。」——不动产法定继承与不动产物权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与择一成立的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六条(沿革对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继承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涉港、涉澳与跨境部分只作法律适用与程序规则的一般介绍,不对办理结果作预测;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由个案事实决定;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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