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与最新调整
跨境继承和婚姻家庭案件现在要同时看两套规则:一套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一套决定在哪里打、判决怎么被承认和执行。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家族财富管理与跨境继承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这条主线上有三个时间节点:2011 年的法律施行、2012 年起的司法解释细化、2024 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正。
- 2011 年 4 月 1 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共八章五十二条,是我国第一部单行形式的国际私法立法。此前冲突规范主要分散在《民法通则》《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
- 一般制度:该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等为基础,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九条,即排除反致)。
- 继承与遗嘱的三条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 司法解释(一):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五项认定标准(第一条);并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该解释(第十七条)。
- 2024 年 1 月 1 日:《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2023 年 9 月 1 日通过)施行,系统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等。
一、此前:冲突规范分散在多部法律里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之前,确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则并非集中在一部法律中,而是散落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原《继承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里。这种分散状态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同一问题可能在不同文件中出现不同表述,二是新出现的涉外交易类型缺少可直接援引的规则。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共八章五十二条,第一次把冲突规范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该法的结构按「一般规定 + 民事主体 + 婚姻家庭 + 继承 +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 + 附则」展开,与今日跨境家庭最常见的问题领域基本对应。
二、一般制度:三条值得记住的规则
-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该法确定;该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二条第二款)。
- 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四条)。这意味着一部分国内规则不因当事人选择外国法而被排除。
- 排除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九条)。也就是说,指向某国法律时,只适用该国的实体规则,不再回头指向另一国。
这三条规则决定了「指向哪一国法律」之后怎么用:先用强制性规定排除一部分空间,再按具体条文定位适用的法律,必要时回到最密切联系补位。
三、继承与遗嘱:三条具体规则
- 法定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遗嘱方式(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这是一条对形式要求较为宽松的规则,目的是尽量减少遗嘱因形式问题整体失效。
- 遗嘱效力(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实务含义很直接:一份在内地订立的遗嘱,是否在香港或者其他法域被认可,需要按拟适用法域的形式规则另行核对,不能想当然沿用一地的标准。
四、司法解释(一)补上了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 年 12 月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 2020 年 12 月作出修正,主要作用是让法律变得可操作:
- 认定「涉外」的标准(第一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判断一个案件是否需要走涉外规则,第一步就是对照这一条。
- 涉港澳参照适用(第十七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该解释。这是内地与港澳之间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依据。
- 时间效力(第二条):该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该法的规定确定。
五、程序一侧的最新调整
2023 年 9 月 1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民事诉讼法》自 1991 年施行以来第一次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系统性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 管辖规则调整:扩展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管辖的纠纷类型与管辖依据;
- 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并新增了两类专属管辖情形,涉及在境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与决议效力纠纷,以及与在境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有关的纠纷;
- 平行诉讼: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同一纠纷分别向外国法院和人民法院起诉时的处理原则,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 送达与司法协助:完善涉外送达方式,并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同时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程序规则的一般介绍,具体案件适用哪一条、是否受理、如何送达需要按个案情况判断,本文不涉及任何结果预测。
六、对跨境家庭的实际影响
- 先判断是否「涉外」:对照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五项标准,确认案件是否需要走涉外规则;
- 再确定适用哪一地法律:法定继承看经常居所地与不动产所在地(第三十一条);遗嘱方式与效力分别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判断;
- 然后确认程序:在哪一地启动、文书如何送达、判决能否被另一地法院承认与执行;
- 最后核对形式:遗嘱是否符合拟适用法域的形式要求,跨法域使用的文书是否需要办理公证与转递手续;
- 留出时间与费用余量:跨境程序周期较长,账户长期不动、房产管理费用持续发生,都可能叠加成本。
七、常见误区
- 「一份遗嘱在所有地方都有效。」——遗嘱方式与效力要分别按适用的法律判断,需要针对拟适用法域逐一核对形式要求。
- 「涉外案件都在内地按内地法律办。」——法律适用的确定需要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判断,不动产还涉及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外国人或者港澳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地的法律。」——意思自治有范围限制,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专属管辖也不因协议选择而改变。
- 「法律适用法只管法律适用,与程序无关。」——法律适用与程序规则需要同步考虑,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涉外程序规则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推进方式。
- 「涉港澳问题按国际私法的两套规则处理。」——司法解释明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该解释,但不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实务中需注意文书的形式要求差异。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法律适用的确定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时间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关系的参照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管辖、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送达与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