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制度沿革
这项改革的支点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对不起诉,而不是一项新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现行法上的附条件不起诉只针对未成年人。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商事业务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先把法律位置说清: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里创设新的不起诉类型,它依托的是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合规考察的结论,是检察机关作出这一判断时的重要参考。
- 时间线可以分为四段:2020 年 3 月第一批试点;2021 年 3 月第二批试点;2021 年 6 月 3 日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2 年 4 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 制度化的标志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及 2022 年 4 月 19 日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全联厅发〔2022〕13 号)。
- 需要区分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上真正的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特定犯罪的案件(第二百八十二条)。对涉案企业并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定程序,这正是这项改革长期处于讨论之中的原因。
- 2024 年前后,公开讨论的取向发生变化,出现研究完善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并总结反思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试点情况的表述,实务中普遍将其理解为改革节奏调整的信号。
一、起点:2020 年 3 月第一批试点
改革从检察机关的办案试点开始。2020 年 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 4 个省份的 6 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第一期试点;2021 年 3 月,试点范围扩大到 10 个省份,进入第二期。
试点的做法可以概括为:检察机关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针对涉嫌的具体犯罪作出合规承诺并落实整改,并把整改情况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用定性的话表达它的意义就够了——它把企业治理水平引入了刑事处理的考量范围,而不只是对个人定罪量刑。
还有一条从一开始就存在的边界: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案件,不属于改革适用范围。这一取向后来在《指导意见》中被固定下来。
二、2021 年: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2021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份文件解决的是谁来做评估的问题。
它的基本结构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 这是第三方机制在涉案企业合规领域的正式落地,也是这项改革区别于单纯检察建议的关键;
- 它把评估主体从办案机关扩展到专业人员,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企业合规师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
- 它同时划出了不适用第三方机制的范围,例如前述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企业。
三、2022 年:全面推开与两项办法
2022 年 4 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同月 19 日,全国工商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全联厅发〔2022〕13 号),把建设、评估、审查三个环节的含义分别写清:
- 合规建设: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
- 合规评估: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
- 合规审查: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
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办法允许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这一条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意义最大:并非所有案件都要走完整的三方程序。
四、它在现行法上的位置:依据的是什么
这是整条沿革线索里最需要在实务中说清的一点。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涉案企业合规最相关的条款只有两处: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与之衔接的实体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也就是说,企业并不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合规考察安排,其依据是政策文件与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则,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在性质上不同。这一区别直接影响当事人对结果确定性的预期:既然是相对不起诉的判断,最终仍然落在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项实体标准上。
五、2023 年之后:政策定调与节奏调整
2023 年 7 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把合规放在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框架下。2025 年 5 月 20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确立了平等对待、同等保护的原则与相关制度安排。
同期,关于这项改革法律依据的讨论也在展开。2024 年,公开发表的立法回顾与前瞻文章中出现研究完善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总结反思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试点情况的表述,实务与学界普遍将其理解为改革进入调整期的信号。此后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持续进行,是否为单位犯罪合规考察设定明确程序,属于立法层面的议题。
对企业和顾问而言需要把握的结论是:制度方向仍然是鼓励企业合规经营,但合规整改与处理结果之间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对价关系。任何以做了合规就一定能不起诉为前提的安排,都缺乏规范依据。
六、落到操作:现在可以按什么顺序做
把这条线变成可用的动作,顺序比结论重要:
- 先区分问题性质:是已经涉嫌犯罪并进入刑事程序,还是尚未立案的日常合规风险,两者路径完全不同;
- 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时间评估是否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空间,这决定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余地;
- 同步评估是否符合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以及是否属于被排除的情形,例如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 无论是否启动第三方机制,都要建立可核查的整改记录:风险清单、制度文本、执行留痕、责任人安排、内部举报与处理记录;
- 不要把合规整改当作唯一手段,实体辩护(事实、性质、数额、企业与个人责任的区分)始终是并行的主线;
- 关注规范变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行为发生时与处理时有效的规范文本为准。
七、常见误区
-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现行法没有为单位犯罪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类型的合规考察程序,改革的依托是相对不起诉与政策文件。
- 「合规考察期是法定的考验期,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一样。」——法定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企业案件的考察安排来自政策与办案规则。
- 「交了合规计划就必然不起诉。」——考察结论是重要参考,不是处理结果本身;最终仍要回到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标准。
- 「所有涉企案件都能启动第三方机制。」——存在明确的排除情形,例如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企业,或者企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 「改革已经停止,合规对案件没有意义。」——政策层面仍强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合规状况在处理与量刑考量中依然有实际作用,只是不能被当作可以承诺的对价。
- 「等出了刑事问题再补合规文件就行。」——可核查的执行痕迹比事后成文的制度更受重视,临时补文件容易被认定为形式整改。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人涉嫌特定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并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九部门,2021 年 6 月 3 日印发)
-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全联厅发〔2022〕13 号,2022 年 4 月 19 日印发)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 年 7 月 14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 年 5 月 20 日施行)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