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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与舆论监督的界限规则是怎么形成的

界限规则经历了三次位移:从看有没有侮辱诽谤,到看报道是否严重失实,再到以合理核实义务为轴的六因素判断。

先说结论

现行规则集中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把此类纠纷的判断写成了「一条免责 + 三项除外」的结构: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则进一步给出「合理核实义务」的六项考量因素。

  1. 第一阶段(1986—1988 年):判断以「有没有侮辱、诽谤」为核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造成一定影响等认定条件。
  2. 第二阶段(1993、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以解答与解释的形式,对当时实践中争议集中的问题作出规定。这两件文件已随民法典施行被清理废止——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附件目录中列有这两件文件。
  3. 第三阶段(2014 年至今):网络成为主要传播环境。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 号,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对网络环境下的责任主体与救济方式作出专门规定;2021 年施行的《民法典》则把舆论监督抗辩与合理核实义务确立为一般规则。

一、1986 年至 1988 年:以侮辱、诽谤为核心的判断

1986 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一条的判断结构很直接——先看是否存在侮辱或者诽谤的行为。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认定条件作了细化,明确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法人名誉的侵害则以其受到损害为条件。

这一阶段的局限也很明显:条文没有回答「报道内容不实但并非故意」如何处理,也没有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两种极端——要么动辄认定侵权,要么以「主观上没有恶意」为由不作处理。

二、1993 年与 1998 年:两件名誉权司法解释及其清理

为回应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件专门文件:1993 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 号)与 1998 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 号)。它们以问答形式,对当时争议集中的问题(例如侵权结果发生地如何确定、内部刊物与转载的处理等)作出回答,成为此后较长时期内名誉权案件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这两件文件的生命周期在民法典编纂后结束。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废止 116 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其附件目录中列有 1993 年的解答与 1998 年的解释,也包括 1988 年的《民通意见》。因此,援引这两件文件时应当只作为历史沿革说明,不能作为现行裁判依据。

三、2014 年:网络环境下的责任主体与救济

传播环境的变化推动规则调整。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 号),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责任主体、救济方式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该规定经 2020 年 12 月修正,与民法典同步衔接。

这一阶段的意义在于:网络侵权的主体不再只是发布者,还包括平台等服务提供者;救济手段也从单纯的事后赔偿,扩展到通知删除、行为保全等更具时效性的方式。今年施行的《民法典》把其中成熟的内容吸收进了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形成「通知—必要措施—转送—反通知」的完整流程。

四、2021 年《民法典》:舆论监督抗辩与三项除外情形

《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构成了现行规则的核心。与之前相比,三处变化值得注意:

  • 把舆论监督的抗辩写进条文: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这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关于为公共利益可以合理使用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的规定相互呼应。
  • 把「合理核实义务」从实践标准变为法定标准: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把「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列为除外情形,第一千零二十六条随即给出六项考量因素,使判断从「是否失实」延伸到「是否尽到了核实」。
  • 保留并细化救济方式:第一千条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并规定了拒不履行时的执行方式;此外还有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九百九十七条)与针对媒体失实内容的更正、删除请求(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五、合理核实义务的六个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列举的因素是: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六项因素把「核实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变成了可以逐项举证的问题。

从适用顺序上看,它们并非权重相同:「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常是最先被审查的两项,而「核实能力与核实成本」则用来避免对个人发布者与专业媒体提出同一标准。内容时限性提示的则是时效——新闻报道强调及时,事后的持续传播会改变评价重心。

六、现行依据与实务提示

  • 现行依据已集中到《民法典》人格权编:名誉权的定义与禁止性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舆论监督抗辩与除外情形(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合理核实义务的因素(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文学艺术作品的处理(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媒体失实的更正与删除(第一千零二十八条),以及责任方式与禁令(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条)。
  • 历史文件只作沿革说明:1993 年解答、1998 年解释与 1988 年《民通意见》已被法释〔2020〕16 号废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注明其历史属性。
  • 时间效力要交代:涉及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先确认行为时点与当时有效的规范,再讨论判断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对规则沿革作一般梳理,个案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由人民法院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

七、常见误区

  • 「1993 年解答和 1998 年解释现在还在用。」——两者已被法释〔2020〕16 号废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作为裁判依据,只能作为沿革说明引用。
  • 「只要内容不实就一定构成侵权。」——判断还要看是否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列出了具体考量因素。
  • 「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随意发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给出的是附条件的免责,三项除外情形直接排除免责。
  • 「意见表达不受限制。」——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属于明确列举的除外情形。
  • 「新法施行后旧案也一律照新法处理。」——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涉及此前行为时应先判断行为时点与当时有效的规范。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的定义与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免责与三项除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合理核实义务的六项考量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文学艺术作品侵权;媒体报道失实时的更正、删除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责任方式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沿革对照:1986 年确立的公民、法人名誉权与禁止侮辱、诽谤;该法已随《民法典》施行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沿革对照:名誉权认定的细化,已由法释〔2020〕16 号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 号)(沿革对照:两件文件已由法释〔2020〕16 号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废止 116 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 号,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经 2020 年 12 月修正)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仅作沿革对照列明,不作为现行依据。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由个案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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