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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 年 5 月 20 日施行: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这部法律并没有创设新的经营权利,它的价值在于把过去多年反复重申的政策要求写成了企业可以直接援引的条文。

先说结论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共九章七十八条,依次为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1. 定位条款。第三条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2. 公平竞争。第十条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第十一条要求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第十四条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3. 权益保护。第五十八条规定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九条把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与经营者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纳入保护,并针对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恶意侵害人格权益的情形,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职责以及可以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六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
  4. 账款支付。第六十七条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设定禁止性情形,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第六十八条禁止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一、立法之前的制度基础

在专门立法之前,民营经济的制度保障主要分布在两类规范中:一类是民法典、公司法等基础性法律,另一类是行政法规与中央文件。

2019 年 10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722 号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是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把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要求做了体系化规定。2023 年 7 月 14 日印发、7 月 19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则从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强化法治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这两份文件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直接制度背景:前者提供了营商环境领域的规范框架,后者提供了政策方向的系统表达。

二、立法进程:三次审议与一次专门立法

2024 年 10 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 年 12 月、2025 年 2 月、2025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次安排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2025 年 4 月 30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创下多个「第一次」: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它同时衔接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既有规范。

三、对企业的第一层影响:竞争机会的可主张化

  • 准入:第十条确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 政策制定环节的审查:第十一条要求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
  • 要素与资源:第十二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第十三条要求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平等对待。
  • 公共资源交易:第十四条的规定直接指向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的歧视性条件。
  • 执法与处罚:第五十条要求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五十一条要求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

这一层的实务价值在于:企业面对带有地方保护或指定交易色彩的政策文件、招标条件时,有了更明确的规范依据与举报渠道。

四、对企业的第二层影响:财产与人身权益保护

第七章是企业在涉刑、涉行政处罚场景下最需要关注的部分:

  • 财产权利:第五十八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人格权益:第五十九条把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与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致使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征收征用与收费:第六十一条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 查封扣押冻结:第六十二条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被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对企业的第三层影响:账款与合规

应收账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支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八条则针对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规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

合规要求同时提高。第三十六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第四十条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财产分离——这一条与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维持直接相关。

六、企业可以着手的三件事

  1. 把制度落到台账:对照第九章以外的各章要求,梳理招投标资格审查条件、政策申请记录、补贴与奖励的申报材料,形成可追溯的档案;
  2. 把财产边界做清楚:尽快实现公司收支与经营者个人收支分离,这是第四十条的明确要求,也同时降低财产混同被否认法人独立地位的风险;
  3. 把账款管理流程化:合同中对付款期限、验收条件、结算依据作出明确约定,对拖延支付及时书面催告并留存记录,必要时借助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范依据主张权利。

七、常见误区

  • 「这是一部宣示性法律,没有实际用处。」——其中相当数量的条款是可以被援引的规则,例如公平竞争审查、公共资源交易的禁止性要求、查封扣押冻结的界限以及账款支付的禁止性情形。
  • 「有了这部法律,企业就可以不执行行政处罚了。」——该法并未免除任何实体义务;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行政处罚按同等原则实施,违法行为仍应依法处理。
  • 「民营经济促进法可以替代公司法、民法典。」——它是促进型专门立法,与基础性法律是衔接关系;公司治理、合同、担保等问题仍适用《公司法》《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
  • 「条文写在法律里,自动就能拿到补偿。」——多数条款需要在具体的行政程序、诉讼或者复议中主张,仍要准备证据与申请材料。
  • 「涉及对政府的诉求只能靠信访。」——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纠纷化解,第五十七条也就海外经营的法律、金融、物流等综合服务作出安排。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举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与公共服务资源;政策措施中的平等对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范经营;治理结构;财务管理与财产分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执法活动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的同等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海外综合服务与权益维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财产与人身权益;人格权益保护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征收征用与合规收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界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账款支付;禁止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为付款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八条(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 年 7 月 14 日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该法为促进型专门立法,条文多需通过具体行政程序、复议或者诉讼主张,本页不对任何个案结果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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