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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治理:监事会可以不用设了?

「可以不设监事会」不等于「不用监督」:监督职能要从监事会转到审计委员会或监事,机构可以换,职责不能空。

先说结论

可以。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公司法》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新增了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路径,并放宽了不设监事的条件。

  1. 设审计委员会替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六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同(第一百二十一条)。
  2.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第八十三条)。
  3.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董事(第七十五条)。这是与不设监事相互独立的两个选择项,可以组合,也可以只选其一。
  4. 选择替代方案后监督职责不能空转:审计委员会行使的正是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纠正、依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一、修订前怎么规定:监事会,或者「一至二名监事」

2018 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也就是说,修订前的小公司已经有一条口子,但监督机构的形态只有两种: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不是旧《公司法》的一般制度安排——这是本次修订在组织机构方面最实质的变化之一。

二、新增的第一条路: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平行规定,并增加组成与表决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外由章程规定。同条还明确,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两相对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法律未另行规定人数与独立性的硬性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更细、更严。

三、第二、第三条路:不设监事会,甚至不设监事

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与修订前相比有两处变化:一是「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变为「设一名监事」;二是新增了「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这一选项。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但没有「不设监事」这一层。

同时要看清前提:不设监事是有条件的授权(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是任意选择。法条未给出「规模较小」的统一量化标准,需要结合股东人数、职工人数与经营情况说明,并在章程中固定下来。

四、无论选哪条路,这几件事不能省

  • 章程要改:第六十九条与第一百二十一条都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前提,选择替代方案必须在章程中写明机构设置、组成与职权。
  • 机构与登记要衔接:原监事的卸任、监事会的撤销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涉及章程记载、股东会决议与登记材料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章程已改、登记未改的状态。
  • 职权不能留空:如果既不设监事会、也不设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就没有承接主体,需要由股东会通过章程安排与决议另行明确。
  • 职工代表的衔接: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选择不设监事会时,这一条会同时被触发。
  • 特殊主体另有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七十六条);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三十七条)。金融机构与《公司法》的衔接另有监管规定,需单独核对。

五、沿革小结:同一条规则的三次收放

把时间线放在一起看更清楚:

  • 1993 年《公司法》确立了监事会作为法定监督机构的基本框架,并设定组成与职权;
  • 2005 年修订及后续修正沿用了「监事会 + 小公司可设监事」的两分结构,2018 年版本中表述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引入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路径,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下不设监事。

这条主线的方向是一致的:监督职能保留,监督机构的形态由法律强制改为章程可选,把选择权交给公司与股东,同时把选择的程序与后果一并写明。因此判断一家公司应当如何设置,顺序应当是:先看是否属于国有独资、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再看规模与股东人数,最后看章程写了什么、登记做了什么。

六、常见误区

  • 「新法取消了监事会。」——没有取消。监事会仍是法定机构之一,只是增加了可以不设、以审计委员会替代或者只设一名监事的选择。
  • 「注册资本小就可以不设监事。」——不设监事的条件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是单看注册资本,也不允许由部分股东决定。
  • 「有了审计委员会就不用管财务了。」——审计委员会行使的正是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职责并未减少。
  • 「审计委员会可以随便找两个人挂名。」——该机构须由董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成员为三名以上,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 「章程没改也不影响。」——第六十九条与第一百二十一条都以章程规定为前提,章程未改而实际按新方案运行的,机构设置与登记事项容易产生冲突。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组成与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监事会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不设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与可以不设监事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先行审议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修订前的监事会规则)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 是否属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法律未设统一的量化标准,请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人数与经营情况向公司登记机关确认口径;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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