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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23 条说了什么

结 论

该解释共 23 条,重点回应了四类实践难题: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对普通家庭影响最直接的,是父母出资购房(第 8 条)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子女不得任意撤销(第 20 条)这两条。

一、法规基本信息

项内容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通过2024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33 次会议
发布2025 年 1 月 15 日
施行2025 年 2 月 1 日
条文数23 条

二、重点条文梳理

1. 夫妻间给予房产(第 5 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2.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第 7 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一方存在上述情形,另一方可依《民法典》第 1066 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或依第 1092 条请求在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3.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第 8 条)——影响最广

出资情形处理规则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对方及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前述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实务意义:这条规则使「婚后父母出资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简单推论不再成立。出资时是否留下明确约定,直接决定日后分割的结果。

4. 股权转让与股权分割(第 9、10 条)

  • 第 9 条: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 第 10 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对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股东名册或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的,不予支持;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依《民法典》第 1087 条处理。

5.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第 12、13、14 条)

  • 第 12 条:父母一方或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参照《民法典》第 997 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 第 13 条:夫妻分居期间的抢夺、藏匿行为,另一方可请求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 第 14 条: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子女,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抢夺藏匿子女等情形的,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6.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子女(第 20 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安排具有较强约束力,不能因事后反悔而随意撤回。

7. 家务劳动补偿(第 21 条)

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民法典》第 1088 条请求补偿的,法院可结合负担义务的时间与精力、对自身发展的影响以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8. 其他值得关注的条文

  • 第 3 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请求参照《民法典》第 538、539 条撤销相关条款;
  • 第 4 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第 6 条:以打赏等方式挥霍共同财产的认定;
  • 第 11 条:一方以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放弃继承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有例外: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 第 15 条: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后,不得再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
  • 第 16、17 条:离婚协议约定不负担抚养费的约束力,及子女请求支付欠付抚养费的权利;
  • 第 18、19 条: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与解除。

三、对家庭的实际影响

  • 父母出资要留书面说明:这是本解释带来变化最直接的一项。没有约定,法院将综合多种因素裁量,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 股权登记状况需留意:配偶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效力规则已有明确;共同投资且均登记为股东的,分割方式亦已明确。
  • 对子女的安排更要谨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不易撤销;抢夺藏匿子女会被作为不利因素考量。
  • 全职照料家庭一方有明确请求权:家务劳动补偿的考量因素进一步细化。
  • 与第三人发生财产往来的风险提高: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可被认定无效。

四、法条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4 年 11 月 25 日通过,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第 3 条至第 21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97 条、第 1066 条、第 1087 条、第 1088 条、第 1092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具体案件的适用须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

最后核校 2026-09 | 本文属「法律沿革」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