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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变化

《民法典》施行后,原来引用的《婚姻法》《继承法》条号全部需要换。下面按问题分类,把变化点列清楚。

先说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变化,集中在下面几处。

  1. 协议离婚多了两道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2. 诉讼离婚新增一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 家务劳动补偿不再与分别财产制挂钩: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即有权请求补偿。
  4.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条款:除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外,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
  5. 继承编的三处变化影响最大: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成为法定形式;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取消,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代位继承范围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6.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职责与相应规则。

一、离婚程序:冷静期与两次诉讼

协议离婚增加了两个三十日。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同时要求,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诉讼离婚新增了一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外,第五款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款回应了实践中「反复起诉、久拖不决」的问题。

此外,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财产与债务的规则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明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并对对外效力划出边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只有在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时,才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

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被写进法律条文(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共签共债、家事代理、举证责任分配」的框架。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则新增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离婚时的三项经济性救济

这一组变化在实务中被问得最多:

  • 家务劳动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去了原来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的表述,改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不分财产制的夫妻也可以主张。
  • 离婚经济帮助: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 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并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这一兜底项。

与之配套的还有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子女抚养与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立了抚养问题的判断阶梯,同时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明确,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确立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五、继承编:遗嘱形式与效力

遗嘱的法定形式共六种,其中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是新增的:自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代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限危急情况,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与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不同。

其他需要留意的条文: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列举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

六、继承编:代位继承、份额与遗产管理人

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原《继承法》第十一条只规定了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立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并对特殊情形作出调整。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另外两条在家庭财富安排中很实用: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七、常见误区

  • 「现在协议离婚当天就能办完。」——协议离婚设有两个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 「冷静期适用于所有离婚。」——该规则针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适用这一期限安排。
  • 「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才能要家务补偿。」——现行条文不以此为前提,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即可请求补偿。
  •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立了就不能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已经取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为准。
  • 「打印遗嘱随便打印、签个字就行。」——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侄子侄女本来就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有前提条件,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房子是夫妻共有的,一方去世就直接按遗产分割。」——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财产约定、婚内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八十条(协议离婚与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婚姻关系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望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财产分割、家务劳动补偿、共同债务清偿、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妨害共同财产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的书面形式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与遗产份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六种法定形式、见证人资格、必留份、数份遗嘱的效力与遗嘱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析产再继承)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本页同时说明原《婚姻法》《继承法》相关条文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不宜再引用其条号;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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