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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比很多人想的低:不需要先离婚,也不要求先有完整证据链,达到「存在较大可能性」就可以申请。

先说结论

制度起点是 2015 年 12 月 27 日通过、2016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用第四章专门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一起,把家庭暴力的处置从「事后惩罚」推进到「事前隔离」。

  1. 申请不以离婚为条件。2022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2. 家庭暴力的范围被明确细化。规定第三条把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3. 审查标准采用「较大可能性」。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4. 有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一、起点:2016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界定了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同时确立了几个基础机制:

  • 投诉、反映、求助与报案渠道(第十三条):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强制报告义务(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告诫书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证据认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二、保护令的申请与作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制度设计上,保护令的入口很宽、作出很快:

  •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三条);
  • 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四条);
  • 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六条);
  • 作出保护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 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八条)。

三、措施、期限与执行(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列出保护令可以包括的四种措施:

  1.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期限与救济方面: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被申请人对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三十一条)。执行方面,保护令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第三十二条)。

四、违反保护令的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区分了两种情形: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2 年的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衔接了刑事路径: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此外,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

五、2022 年的细化:把制度从纸面推到可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 号)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可归纳为四个方向的细化:

  • 入口: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第一条);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第二条)。
  • 范围:明确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属于家庭暴力(第三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第四条)。
  • 证明标准与证据:采用「较大可能性」标准,并列举了十一类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报警回执,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解决过程的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亲友、邻居等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的证据(第六条)。
  • 程序弹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作出保护令(第七条);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作出保护令(第八条);仅以曾作出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仍需综合认定(第九条)。

六、配套机制:从单个案件到多部门协同

制度落地还需要配合机制。2022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 号),主要内容包括:

  • 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
  • 公安机关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
  • 人民法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的「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
  • 明确保护令的执行分工,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协助执行。

七、常见误区

  • 「要离婚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一条明确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 「没有报警记录就申请不了。」——规定第六条采用「较大可能性」标准,并列举了十一类证据,医疗记录、悔过书、通讯记录、单位投诉记录等都可以用。
  • 「保护令是离婚诉讼的一部分。」——它是独立的裁定,由作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双方居住地法院管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保护令一次申请永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需要时可以申请延长。
  • 「拿到保护令就等于认定家庭暴力成立。」——规定第九条要求,在离婚等案件中仅以曾作出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仍须综合认定。
  • 「被申请人说是对方先动手就不用执行了。」——规定第八条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实施家庭暴力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 「共同生活但不是家人,保护令管不到。」——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规定第四条进一步界定了范围。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投诉、反映、求助、报案渠道与强制报告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告诫书及其送达、查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的运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保护令的申请、管辖、形式、条件与七十二小时、二十四小时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措施、六个月有效期、复议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违反保护令的训诫、罚款、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执行;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代为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家庭暴力范围的细化;共同生活的人的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较大可能性标准与十一类相关证据;简便方式询问;过错抗辩;综合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其他措施;新情况新理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 号,七部门联合发布)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证据审查决定,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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