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要点
这一轮修订的看点不在「罚款变高了」,而在两条新的行为规范:平台不得强制商家亏本卖,大型企业不得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商事业务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这是 1993 年制定以来的第三次立法变动:1993 年制定、2017 年第一次修订、2019 年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5 年第二次修订。
- 序号整体后移。原第八条(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应现行第九条;原第九条(商业秘密)对应现行第十条。援引旧条号会直接对不上条文。
- 新增两条针对平台与大型企业的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五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账款)。
- 网络条款扩容:现行第十三条在原有四项网络妨碍行为之外,增加了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以及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两类禁止行为。
- 平台被动守规变为主动治理:现行第二十一条要求平台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举报投诉与纠纷处置机制,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报告。
一、三十年里的四个节点
把这部法律的版本时间放在一起看,能解释很多实务困惑:
- 1993 年 9 月 2 日通过,确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规制框架;
-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一次修订,与《反垄断法》分流,强化对混淆行为、商业贿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范;
- 2019 年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成本;
- 2025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通过,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条文从原来的三十三条扩充为四十一条。
条文数量变化直接带来引用风险:诉讼或合规文件中引用的条号,需要按行为发生时间对应不同版本。
二、先记住两个后移的条号
本轮修订对条序作了整体调整,最容易出错的两处是:
-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并新增一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侵犯商业秘密,由原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行为类型保持不变,第三款明确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应的法律责任条号同步变化。以虚假宣传为例,现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般处罚幅度为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三、新增:数据与平台规则被写进网络条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仍是原有的四项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并保留「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的表述。新增的是两款行为规范:
- 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第三款: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第三款尤其针对平台治理工具被用于竞争的情形:举报、投诉、评价、退款机制本身正当,被组织化使用来打击竞争对手时,性质就发生变化。相应的责任条款是第二十九条,处罚幅度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四、新增:治理「内卷式」竞争的两条
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是本轮修订讨论度最高的两条,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规范对象不是「竞争对手之间」,而是交易链条上的强势一方。
- 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应责任见第三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对应责任见第三十一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从审议资料看,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经过收窄,最终聚焦于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并把处罚机关层级提高到省级以上,这会影响企业面对相关调查时的应对方式。
五、混淆行为与平台义务的变化
混淆行为条款(现行第七条)在原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名称、姓名的基础上,把「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列入,并规定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的,属于混淆行为。
平台一侧新增了治理职责。第二十一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六、民事责任与赔偿规则
第二十二条集中规定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赔偿数额按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同时保留了法定赔偿:违反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外,第四十条新增了域外适用条款,对在境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处理。
七、常见误区
- 「虚假宣传还是第八条。」——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后引用的条号,虚假宣传是第九条,商业秘密是第十条。
- 「2025 年修订只是提高了罚款。」——新增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是新的行为规范,不是单纯的罚则调整。
- 「平台只要自己不参与就没事。」——第二十一条要求平台明确公平竞争规则、建立处置机制并报告,平台存在独立的治理义务。
- 「低于成本价销售一律违法。」——第十四条规范的是平台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平台定价规则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不是禁止经营者自主定价。
- 「拖欠账款只是商业问题。」——第十五条把它纳入竞争法规范,且由省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处理。
- 「老案子也按新法处理。」——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需要按行为发生时的规范判断。
- 「整改了就不用担心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是否适用取决于具体事实。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混淆行为,含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搜索关键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型虚假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与商业秘密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网络不正当竞争;新增数据获取使用与滥用平台规则两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大型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与处置、报告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与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平台强制低价、滥用优势地位的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域外适用;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