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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董监高禁止性行为清单

董监高的义务在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里被重新编排了一遍:把「绝对禁止」和「可以经程序免责」的行为分开,再把后果一条条接上。

先说结论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拆成了三层,条号清楚:

  1. 绝对禁止——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六项行为,不设「经公司同意即可」的例外。
  2. 相对禁止——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我交易、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同业竞争三类行为,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规定经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3. 后果——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前四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另有两处容易被忽略:第一百八十五条要求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第一百九十二条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监高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与董监高连带起来。

一、沿革:从一条列举到「总则+两类行为」

2018 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以逐项列举的方式规定忠实义务,既未区分行为的可免责性,也没有为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留出程序化出口,实务中常出现「一项关联交易到底违不违规」难以判断的争议。

2023 年修订后的结构是:第一百八十条先确立义务内涵——忠实义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要求执行职务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同条第三款把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前两款。

接着才是第一百八十一条的绝对禁止、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相对禁止,以及第一百八十六条起的一系列后果条款。

二、绝对禁止: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六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把这六项与后三条对照看,差别在于没有免责通道:这六项不在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报告与决议机制之内,公司决议不能使其正当化。

三、相对禁止:三道报告与决议的程序闸门

第一百八十二条(自我交易):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其近亲属,其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同样适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商业机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同业竞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章程规定的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回避):董事会对上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后果:收入归公司、赔偿与代表诉讼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八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款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情形的,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该条第四款把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与侵权人也纳入同一程序。

第一百九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起诉;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监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五、清单式归纳

  •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绝对禁止。
  •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绝对禁止。
  •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绝对禁止。
  •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绝对禁止。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绝对禁止。
  • 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绝对禁止的兜底项。
  • 自我交易,包括近亲属与关联企业——需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需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或者公司依法依章不能利用。
  • 同业竞争——需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否则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六、常见误区

  • 「只要股东会同意,什么都能做。」——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六项属于绝对禁止,决议不能使其正当化。
  • 「这些约束只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适用;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第一百八十条前两款。
  • 「关联董事回避只是建议。」——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 「公司不追究就没事。」——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 「控股股东在后面指挥不担责。」——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指示董监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六项绝对禁止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我交易、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的程序性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代表诉讼与全资子公司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损害股东利益、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条号系 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版本;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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