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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在中国的落地时间表

这条时间线上真正约束个人的不是「加入 CRS」这件事,而是三个具体时点:2017 年 7 月 1 日管理办法施行、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2018 年 9 月完成首次对外交换。

先说结论

中国版 CRS 的规范落点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 14 号),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税务机关于 2018 年 9 月完成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首次对外交换。

  1. 国际法基础是两项:一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二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以履行这两项文件规定的义务为目的。其中《公约》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对我国生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 时间表的关键节点依次是:2014 年 9 月中国承诺实施;2017 年 5 月 14 号公告发布;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并完成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信息;2018 年 9 月完成首次对外交换。
  3. 判断口径写得很具体: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是高净值账户,不超过的是低净值账户;存量机构账户以二十五万美元为分界。
  4. 对个人最实际的一条是第十条: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同样应当按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一、先认识 CRS 的两份底稿

2014 年 7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由两份文件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规范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信息交换;统一报告标准(即 CRS),规定金融机构识别外国税收居民账户、收集并报送相关信息的要求与程序。

2014 年 9 月,中国在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实施这一标准。此后是两项国际法上的准备: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及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前者解决的是税务机关之间开展征管协助与情报交换的法律基础,后者解决的是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具体规则与统一报告标准的适用。

二、从承诺到落地的时间线

  • 2014 年 7 月:经合组织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 统一报告标准)。
  • 2014 年 9 月:中国在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实施。
  • 2013 年 8 月 27 日: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 2015 年 12 月:中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 2016 年 2 月 1 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对我国生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2016 年 10 月 14 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 2017 年 5 月 9 日:六部门发布 2017 年第 14 号公告及所附管理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2017 年 6 月 30 日:存量账户与高净值、低净值账户的划分基准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的期限;同日前金融机构需完成注册登记。
  • 2018 年 5 月 31 日:首次报送信息的期限(此后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
  • 2018 年 9 月:中国税务机关完成首次对外交换。
  •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以及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的期限。

三、管理办法里几个有操作意义的时点

时间表落到具体条款上,是这几处:

  • 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次完成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并询问客户经理其客户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第二十一条)。
  • 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应当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现有客户资料中的现居地址判断,或者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第二十条)。
  • 低净值转高净值:2017 年 6 月 30 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 12 月 31 日前按高净值账户程序完成尽职调查(第二十二条)。
  • 存量机构账户: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应当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尽职调查;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此后任一年度末超过该数额时,应在次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第二十八条)。
  • 注册与报送:金融机构应当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并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规定的账户信息(第三十六条)。
  • 资料保存: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报送期末起至少五年(第三十四条)。

四、哪些账户、哪些信息在范围内

范围先由「金融账户」与「非居民」两个概念框定:

  • 金融账户包括三类: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以及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其他账户(第九条)。
  • 非居民是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第十条)。
  • 机构账户还要看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控制人的判定以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为第一顺位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报送内容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与出生日期,账号,年度末账户余额或者净值,以及存款利息、托管账户的股息与其他收入总额等(第三十五条)。
  • 识别线索即「非居民标识」,包括境外身份证明、境外现居或者邮寄地址、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境内电话号码、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境外的转交或者留交地址等(第十七条)。

五、哪些账户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第三十三条列了九类豁免账户,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同时符合受政府监管、享受税收优惠、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达到规定条件才可取款等条件的退休金账户,以及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的社会保障类账户;同时满足不随时间递减、任何人在不终止合同情况下无法获取保险价值等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为法院裁定或者判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与租赁、专为支付税款等事项开立的账户;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豁免的是尽职调查程序,并不意味着这些账户永久不受关注:第三十二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监控机制,信息变化后需要重新识别。

六、CRS 与境外所得申报是两件事

CRS 解决的是「税务机关能不能知道」,纳税义务的实体规则仍在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包括因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境外所得的申报期限是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规定的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信息交换本身不新增纳税义务,但会明显降低不申报的可控性——这是实务中真正的变化。

另外还有一个常见的误解需要澄清: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者条例草案,这一点财政部在公开答复中已有说明;CRS 交换的是金融账户信息,与是否开征某个新税种是两回事。

七、常见误区

  • 「CRS 是 2018 年才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 2017 年 7 月 1 日就已施行,2018 年 9 月只是首次对外交换的时点。
  • 「账户金额小就不会被交换。」——一百万美元、二十五万美元是账户类型划分与尽调程序的分界,不是是否交换的分界;同时构成双重税收居民的账户同样在报送范围内。
  • 「用家人或公司名义开户就能避开。」——机构账户要穿透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控制人的判定以百分之二十五股权或者表决权为起点。
  • 「CRS 一交换就要补税。」——信息交换只是信息来源;是否应纳税、是否已过追征期、能否抵免,都按个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判断。
  • 「香港不在 CRS 里面。」——香港同样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与内地相互交换。
  • 「换一本护照就解决问题。」——税收居民身份取决于住所、居住天数等法定标准,而不是护照本身;管理办法第十条对双重税收居民的处理已有明文。

法条索引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制定)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金融账户的三类范围;非居民与双重税收居民账户的处理;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的判定)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存量账户与新开账户;账户加总余额;六类非居民标识)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高净值账户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转为高净值后的次年期限)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存量机构账户二十五万美元分界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限)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信息变化监控机制;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九类账户)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资料保存至少五年;报送信息范围;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并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公告发布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9 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公约》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对我国生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三条(居民个人的境内外所得纳税义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境外所得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七)项(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等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及关于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计算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境内有住所的含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判断)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具体账户是否属于应报送范围、境外所得是否应纳税及如何抵免,须结合账户类型、身份状态与完税凭证个案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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