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ounsel for Business & Family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合伙人
首页·实务研究·法律沿革
婚家

彩礼返还规则的沿革:从三种情形到按比例返还

规则真正改变的不是「退不退」,而是「退多少」——比例酌定因素的引入,让大量旧结论不再成立。

先说结论

彩礼返还规则经历过一次结构性调整:从「列举三种情形、基本全退或不退」,转向「区分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按比例酌定返还」。

  1. 此前: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列举了三类支持返还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现行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年 2 月 1 日施行)先确定彩礼范围,再分别处理已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形,并引入综合酌定的比例规则。
  3. 核心变化是酌定因素: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结合当地习俗,都是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的考量内容。
  4. 范围被划清: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5. 禁止索取财物的立场不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三个阶段

把规则拆成三段更容易看清:

  • 列举阶段:以三类情形限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规则简单、边界清楚,但对已经共同生活、甚至已经生育子女的情形缺少弹性。
  • 专门规定阶段: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保留既有情形的基础上,新增按比例酌定的处理方式。
  • 并行适用阶段:专门规定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相互衔接,具体适用结合个案事实。

二、此前:三类情形的列举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里的逻辑是「全退或不退」。在实务中它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未登记但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甚至已育有子女的,机械按未登记处理会显失公平;二是已登记且共同生活但时间很短的,仅凭「已登记」就一概不支持返还,同样不平衡。专门规定正是针对这两处空白作出的回应。

三、现行:专门规定的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 号)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共六条,构成一个完整的判断链条:

  1.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2.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认定彩礼范围,并排除三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4. 第四条:确定婚约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中的诉讼主体。
  5. 第五条:处理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
  6. 第六条: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与列举阶段相比,最大的变化是把「是否登记」与「是否共同生活」拆成两个独立变量,再叠加一组酌定因素。

四、先划范围:哪些是彩礼,哪些不是

第三条的规则分两层。第一层是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二层是排除项: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这三项排除改变了此前「把交往期间所有支出打包成彩礼」的主张方式。给付形式本身(现金、转账、金银首饰、车辆)不决定性质,判断落在给付目的与习俗上。

五、两条规则:已登记与未登记

已登记且共同生活(第五条):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第六条):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两条规则合起来解释了为什么「没领证就必须全退」和「领了证就一分不退」都不成立:决定结果的是一组事实,而不是一个登记状态。

六、谁来起诉、谁是被诉,以及不得索取

诉讼主体(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禁止索取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区分「彩礼」与「索取财物」是关键:彩礼本身不违法,是习俗给付;但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的,法律明确否定,且支持返还。

七、常见误区

  • 「没领证就必须全额退。」——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
  • 「领了证就一分不退。」——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仍可能确定返还及具体比例。
  • 「恋爱期间的转账和消费都能算彩礼要回来。」——节日、生日等时点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不属于彩礼。
  • 「同居满两年就视为事实婚姻,彩礼可以不退。」——我国不承认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彩礼返还适用专门规则,与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是两套判断。
  • 「主张彩礼返还只能起诉对方本人。」——实际给付与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分别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
  • 「有明确的比例公式可以套。」——规则给出的是考量因素清单,具体比例由个案综合裁量,不存在可类推的固定比例。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三类型情形下的彩礼返还,第二、三项以离婚为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2月1日施行)第一条至第六条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返还比例由个案综合裁量,本页不提供比例承诺;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手机 13681888213 ·  邮箱 wanglu_sh@zlwd.com · 微信 deer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