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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

综艺节目里的表演,版权归谁?

版权归属要分三层看:节目本身先看约定、无约定归制作者;节目里的表演归表演者;剧本和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归各自的作者。

先说结论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把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成三种情形: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综艺节目通常落在这一档),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 综艺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第三条列举的作品类型之一),但通常不属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因此归属规则是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制作者。节目合同里的著作权条款直接决定结果。
  2. 表演者的权利独立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以及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3. 表演他人作品还需要另一条授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综艺节目属于组织演出,取得授权的义务通常落在制作方。
  4. 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规则可能同时适用。第十八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单位的优先使用权;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一、先分清三层:节目、表演、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

综艺节目的版权问题常被简化成一个问题——节目是谁的。实际至少有三层:

  • 节目整体:作为视听作品,权利归属按第十七条判断;
  • 节目中的表演:表演者就其表演享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权利,这部分不因为节目著作权归属而消失;
  • 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剧本、音乐、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各自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第十七条第三款)。

三层分开之后,才知道要谈的是哪一项权利:谈录制与传播,谈的是第一层;谈嘉宾能否另行使用自己的表演片段,谈的是第二层;谈节目里唱的歌能不能放进数字专辑,谈的是第三层以及录音制作者的相关权利。

二、节目本身:第十七条的三种情形

第十七条的三种情形已在结论部分列出,这里补两点实践含义:

  • 综艺节目一般不属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所以适用约定优先的规则。合同没有约定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参与创作的人员保留署名权与依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也是艺人、嘉宾签约时最应当关注的条款之一。
  • 署名权的处理要和合同衔接。署名权具有人身性质,不因约定归属而转移;合同应当在哪些载体、以何种方式署名,以及片尾字幕的排列规则上写清楚,否则容易产生争议。

三、表演者权:表演者单独拥有什么

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实务中有两条提示:

  • 被许可人以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授权链条不能断——只取得表演者许可而没有取得词曲著作权人许可,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 第三十九条中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但许可要落到具体的行为类型、地域与期限上。笼统的全体授权容易引发超范围使用争议,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不得行使。

四、嘉宾表演他人作品时的授权链条

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第三十八条把义务分给两类主体: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综艺节目属于组织演出,因此:

  • 制作方应当负责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为演唱、演奏等使用行为付费;
  • 涉及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的,还要同时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 节目播出与网络传播本身就是使用行为,授权范围应当覆盖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后续的重播、剪辑发布;
  •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第四十二条设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但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且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五、剧本与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

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由此产生几条实务结论:

  • 节目里演唱的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人仍可单独许可他人使用;节目制作者不能以自己拥有节目著作权为由禁止词曲作者另行授权;
  • 但节目中使用音乐是否合法,仍取决于制作方是否取得授权,两个问题不能互相替代;
  • 节目中的脚本、台词、创意被他人单独使用的,权利人也可能主张自己作品的权利;而节目模式整体通常难以作为作品获得保护,可保护的往往是其中可以独立存在的要素以及合同约定;
  • 在授权谈判与维权中,要区分主张的是节目整体权利、表演者权,还是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的权利。

六、签约与维权时的核对清单

  1. 先确认节目的法律定性:属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还是其他视听作品,这决定归属规则是法定还是约定优先;
  2. 逐条核对节目合同中的著作权条款:归属、署名方式、艺人能否自行使用节目片段、使用的平台与期限、能否再次剪辑;
  3. 核对表演者权的授权范围:是否覆盖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以及授权的期限与地域;
  4. 核对音乐与剧本的授权链条:是否取得词曲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包含改编与信息网络传播、付酬义务是否已经履行;
  5. 保存使用记录与授权文件,特别注意授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安排;
  6. 发现侵权时的主张路径: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依第五十四条主张赔偿;赔偿数额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权利使用费确定,难以确定的适用法定赔偿,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七、常见误区

  • 「节目是电视台做的,版权当然全归电视台。」——综艺节目通常属于其他视听作品,归属先看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由制作者享有,且参与创作者保留署名权与获得报酬的权利。
  • 「嘉宾上节目表演,表演权就归节目方了。」——表演者权是独立的权利,是否授予、授予哪些行为取决于授权内容;未明确许可的,另一方不得行使。
  • 「节目组跟歌手谈好了,节目里放这首歌就没问题。」——还要确认授权的行为类型是否覆盖播出与网络传播,以及使用改编作品、录音制品是否需要额外许可。
  • 「节目有版权,所以节目里的音乐也是节目方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节目模式可以整体受著作权保护。」——整体通常难以作为作品获得保护,可主张的往往是其中可以独立存在的要素与合同约定。
  • 「署名可以让给节目方。」——署名权具有人身性质,处理方式是与合同约定衔接,而不是简单让渡。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的类型,含视听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与财产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其他视听作品约定优先;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单位的优先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属于受托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取得许可并付酬;使用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付酬义务与著作权人声明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侵权行为类型;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著作权归属与是否构成侵权须结合合同约定、使用方式与在案证据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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