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判断标准不看合同叫什么名字,也不看有没有写「合作关系」:看的是谁在管、报酬怎么给、工作是不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类型 法律问题解读
板块 文化娱乐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没有「是」或者「不是」的统一答案,要看实际的用工形态。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明显上升:主体资格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
-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键差别:主张劳动关系的一方需要先提供初步证据,而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者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凭证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身份证明证件、招用记录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二条)。
- 关联公司交替或者同时用工的情形已有明确规则: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主张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
- 定性不同,救济路径完全不同:劳动关系要仲裁前置、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等;合同关系直接按民事争议处理,主要救济是违约与损害赔偿。
一、判断标准不看合同名称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界定了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该法。
实务中,经纪合同、合作协议、艺人独家经纪协议的名称都不影响判断。真正被审查的是实际履行状态。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给出了一个分层思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是这条线索的核心。
二、从属性怎么看:三个维度
把抽象的「劳动管理」拆成三个可举证的维度,判断会清楚很多:
- 人格从属性:是否有固定直播时长或者排班要求,是否要打卡、请假需要审批,是否必须服从公司指派的工作安排,能否自主拒绝某一项工作,是否受考勤或者罚款、扣款规则约束。
- 经济从属性:报酬是固定底薪加提成,还是纯收益分成;设备、场地、账号、流量成本由谁承担;经营风险由谁承担;报酬是否由公司按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组织从属性:是否被编入公司的组织架构(如部门、团队、汇报关系);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对外是否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是否适用公司的员工手册、奖惩制度。
三个维度都指向「受管理」时,即使合同名称为「合作协议」、写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仍可能按实际履行认定劳动关系——这类「排除条款」不能对抗事实。
三、常见的两类形态与各自的判断倾向
- 偏向合作或者委托关系:艺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商单与活动、公司主要提供商务接洽与资源对接服务、报酬按项目或者分成结算、艺人有独立的团队与设备、不接受考勤与排班管理、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
- 偏向劳动关系:固定直播或者演出时长、排班表与考勤、请假审批、违规罚款、按月发放固定底薪加提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证与系统账号由公司统一发放、要求遵守员工手册并接受考核。
需要说明的是,演艺经纪合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混合合同」的定性讨论,同一类合同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因此更可靠的做法是:先固定履行证据,再评估具体的救济路径,而不是先给合同贴标签。
四、关联公司交替或者同时用工
文娱行业常见「签约主体、发薪主体、运营主体、开票主体各不相同」的安排。按《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
- 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 主张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对公司的含义是:拆分签约主体不会自动切割用工责任。对个人的含义是:可以把关联主体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五、定性不同带来的实际差别
按劳动关系处理的,通常涉及下面这些项目:
- 程序与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计薪日折算,并适用关于不计入期间的例外规定(《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
- 解除与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
- 欠薪: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八十五条);
- 竞业限制:如果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下的竞业限制约定,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按合同关系处理的,救济落在违约与损害赔偿上,不涉及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经济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不受仲裁前置与一年时效约束,适用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则。
六、个人一侧可以准备的证据
- 招聘与录用沟通记录(招聘信息、面试记录、录用通知);
- 工作安排的证据(排班表、工作群通知、任务指派、临时调班记录);
- 考勤与请假审批记录、奖惩或者罚款通知;
- 报酬发放记录(银行流水、转账备注、工资条)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
-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者公司拒绝缴纳、要求签署放弃承诺的沟通记录;
- 工作证、工牌、办公系统或者后台账号、邮箱后缀;
- 员工手册、管理制度、培训签到、考核结果;
- 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的证据(宣传物料、商务函件、名片)。
提示:用工形态的定性须结合全部履行事实判断,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结论可能不同,本页只作要件与路径的一般介绍,不提供结果预测。
七、常见误区
- 「合同里写了不是劳动关系,就不是。」——认定以实际履行状态为准,排除条款不能对抗事实。
- 「叫经纪合同就一定是合作关系。」——名称不影响判断;固定排班、考勤、罚款、代扣个税等事实会显著改变结论。
- 「拿分成就是合作,不可能是劳动关系。」——分成只是一种计酬方式,底薪加提成、分成加保底都存在按劳动关系认定的可能。
- 「签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就没事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是法定义务,此类承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企业风险。
- 「关系不确定就先等等看。」——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拖延会直接损失救济机会。
- 「只能告签约的那家公司。」——关联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时,可以主张关联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需要有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例外情形。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保密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应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加付赔偿金)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第二条(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要件;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关联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确认与共同责任的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与不计入的期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第(二)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但存在劳动管理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并遵循诚信原则)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