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欠的债,另一方要还吗?
判断只走两步:先看这笔债成不成立共同债务,再看用什么财产清偿。很多人卡在第一步的举证上。
类型 法律问题解读
板块 婚姻家事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不问「谁花的钱」,先问「债是怎么欠下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认定标准写成两条路径,路径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同。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大额债务被推定为不属于共同债务,主张属共同债务的债权人需要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举证。
- 离婚不产生对外切断效果: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 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有条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只有在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时,才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
一、两条认定路径,两句话讲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原文本身就很清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拆开看只有两种入门的债:一是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前者看签字与追认这些外部行为,后者看借款的用途与金额是否落在日常生活的范围内。落在两者之外的,默认不是共同债务。
二、举证责任落在谁身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最后半句——「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除外」——确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大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举证。
这个分配对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是明确的保护。具体到诉讼中,通常的展开方式是:
- 债权人主张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先说明债务的金额、用途、资金流向;
- 未举债一方可以就「未共同签名、未追认」「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消费与收入水平」「资金未进入家庭或共同经营」等方向提出抗辩并提交材料;
- 如果款项确实进入了共同经营,则「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往往成为焦点,需要结合经营主体、投入与收益归属、配偶是否参与经营等事实判断。
另有一类情形在实务中分歧较小: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既不具备「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属性,也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表述方式:涉及这类问题的旧司法解释条文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不宜再引用其条号。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怎么判断
法条没有给金额标准,实践中通常从这几个角度综合判断,而不是只看一个数字:
- 金额与家庭收入、资产的匹配度:与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相当的费用支出,通常落入日常需要;明显超出家庭收入能力的大额借款,一般需要债权人进一步证明用途。
- 借款的用途:日常生活开销、医疗、子女教育、正常家庭消费,与个人挥霍、个人投资、个人经营周转不同。
- 举债时家庭的实际情况:家庭结构、收入来源、居住状况、既往消费习惯等。
- 资金的实际流向:借款进入哪个账户、最终用于什么,是判断的关键,而不是借款合同上写的用途。
正因为没有固定标准,这类争议的证据准备比法律检索更重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经营账目,往往直接决定结论。
四、哪些抗辩通常站不住
以下几类说法在实务中被反复提出,但通常不足以单独支撑免责:
- 「钱我没花到。」——如果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或者有共同意思表示,「钱去了哪里」不影响共同债务的成立。
- 「我们早就分居了。」——分居不改变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也不当然排除家事代理。分居期间的大额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仍要按用途与举证规则判断,分居事实只是需要考虑的背景之一。
- 「离婚协议写了这笔债由他承担。」——在配偶之间有效,可以作为追偿依据;但对债权人通常不产生免除效果。
- 「我完全不知情。」——「不知情」本身不是抗辩理由,需要结合金额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无共同意思表示来判断;举证责任分配也要区分是哪一类债务。
五、已经收到起诉或进入执行,可以做什么
- 先确认是被起诉还是已被执行,区分阶段再定策略,两者的抗辩空间和时限不同。
- 调取借款合同与全部放款、还款流水,核对签名是否为本人、是否有事后追认的痕迹。
- 梳理家庭收支与消费记录,用以说明涉案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核查资金去向,判断款项是否进入共同经营、是否形成共同财产。
- 在期限内提出抗辩与证据,注意举证期限;涉及执行阶段的,同步关注执行标的与财产范围的异议渠道。
- 如涉及离婚程序,在协议或判决中把债务分担写具体:逐笔列明债权人、金额、由谁承担,而不是只写一句「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以便后续追偿。
六、常见误区
- 「婚内欠的债都是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 「签了财产各自所有,他的债就与我无关。」——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只有在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时才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
- 「离婚判了债务归他,债权人就不能找我。」——离婚时的清偿安排不产生对外免除效果,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承担后可依协议或判决向对方追偿。
- 「他借钱去赌博,我当然要还。」——违法活动所负债务不具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属性,也不属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不为夫妻共同债务。
- 「债权人得证明这笔钱是我花的。」——两条路径的举证责任不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小额债务不需要债权人另行证明用途;超出部分才由债权人证明。
- 「口头同意一起还,不算数。」——共同意思表示不限于书面签名,事后追认同样属于共同意思表示,且实践中追认的形式是多样的。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及其对外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离婚后债权人仍可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