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会不会开征?现在要做什么准备?
现行制度下没有遗产税,但「没有遗产税」不等于「遗产转移没有成本、没有争议」——真正值得提前处理的是债务、共有财产和分配的确定性。
类型 法律问题解读
板块 家族财富管理与跨境继承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先把事实说清楚: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财政部在 2017 年 10 月 17 日的官方答复中明确表示,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相关部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在研究相关问题。是否开征、何时开征取决于立法进程,本页不作预测。
- 继承环节的现有税务处理:继承遗产本身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应税所得项目;但继承人将来处分所继承的房产、股权等财产时,按转让时的规定处理,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 不动产继承的契税规则: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契税法》第六条);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 遗产要先清偿债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 跨境参照: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取消遗产税,其后去世者无需先向遗产税署申请相关文件。不同法域的税制不能互相套用,跨境安排要按资产所在地的现行规定判断。
一、先把事实说清楚:现在的税制状态
关于遗产税的讨论经常混入三类信息:一是财政部的官方表态,二是学术与行业研究,三是未经证实的传闻。可以按下面的方式分辨:
- 官方表态:财政部 2017 年 10 月 17 日的答复明确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相关条例或者条例草案;
- 研究讨论:关于是否开征、如何征收的讨论长期存在,属于政策研究范畴,不产生纳税义务;
- 传闻与营销话术:以「即将开征」为由推销保险或者理财产品的说法,需要回到是否有正式的立法与公布文本这一标准上判断。
二、为什么不建议以「会不会开征」作为规划依据
以尚未发生、内容未知的税制作为规划前提,会带来两个问题:
- 假设无法验证:免征额、税率、扣除项目都未确定,据此设计的方案没有稳定的目标;
- 容易忽略现实成本:现行制度下真正会发生的成本与风险,往往被「遗产税」这个话题挤到后面,例如债务清偿、共有财产析产、继承人间分配争议与不动产变现的税费。
更稳妥的做法是把规划目标落在确定的事情上:遗产范围清楚、债务清楚、分配方案可执行、税费在预期之内。
三、继承环节真正会发生的成本
按现行规定,处理遗产时通常需要面对以下项目:
- 债务与税款的清偿:分割遗产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 遗产范围的确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析出一半归配偶所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 不动产的契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依遗嘱承受的需按规定缴纳(《契税法》第六条);
- 处分时的个人所得税:将来出售继承所得房产或者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 程序成本:公证、评估、登记与必要的诉讼费用。
四、现在可以做的五件事
- 做一份完整的财产与债务清单:不动产、存款、证券、保单、公司股权、对外借款与担保逐项列明;
- 处理共有财产与登记状态:共有房产、登记他人名下的资产,尽早通过协议或者登记明确归属,避免继承时无法对应;
- 把遗嘱写好、写清:形式要件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落实;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 考虑遗产管理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可以写「遗嘱执行人」)并明确权限与报酬,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协调成本(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 评估长期工具:人身保险、家族信托等可以用于资产隔离与分配节奏安排,但需要按现行监管规定设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避税」作为唯一目的的设计并不可取,合规性审查应当放在前面。
五、涉及跨境遗产时的额外考虑
跨境继承要按资产所在地的规则分别处理:
- 法律适用: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遗嘱方式与效力另有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税制差异: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取消遗产税;其他法域是否征收遗产、赠与或者继承税,需要按当地现行规定核对,不能套用内地的「未开征」结论;
- 程序差异:香港一侧需要先完成遗产承办程序,内地文书往往还需按要求办理公证与转递手续;
- 时间成本:两地程序并存时,材料准备与转递周期会显著拉长,宜提前梳理资产清单。
六、关于保险与信托的一个提醒
销售环节常把保险与信托说成「遗产税筹划工具」。在现行税制下,这种表述的前提并不成立。更准确的理解是:
- 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税务处理,均应按其对应的现行税收规定判断,不宜预设结论;
- 保险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资金安排与受益人指定的确定性,信托主要体现在资产管理与分配节奏的控制;
- 两者的方案都需要与遗嘱、共有财产处理、债务清偿安排一起考虑,单独使用往往留有缺口。
七、常见误区
- 「遗产税马上就要开征了。」——财政部 2017 年 10 月 17 日的答复明确,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
- 「没开征遗产税,所以继承不用花钱。」——公证、评估、登记费用属于实际支出;不动产继承中非法定继承人依遗嘱承受的还涉及契税。
- 「继承人只要继承,债务就与自己无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把财产都放在配偶名下就不用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需要先析出一半归配偶,其余部分才是遗产,登记状态不能替代分配安排。
- 「境外资产与内地一样处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税务与程序规则均按资产所在地判断。
- 「买保险、设信托就能规避未来的遗产税。」——是否开征尚不确定,方案价值应落在确定性、隔离与管理功能上,而不是以规避为唯一目标。
法条索引
- 《财政部关于遗产税的官方答复》(2017-10-17,mof.gov.cn;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析产再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税款和债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税款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嘱的形式与见证人资格、必留份、数份遗嘱抵触的处理、遗产管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应税所得范围;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08-11 通过,2021-09-01 施行)第六条(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 《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取消遗产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