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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授权到期后,对方还在用怎么办?

授权到期后继续使用,通常已经越过「按约定使用」的范围:判断落点是许可的范围与期限写了什么,以及对方在到期后是否仍在制作、使用或者公开。

先说结论

先看合同,再谈侵权。肖像许可通常以书面合同约定使用范围、期限、媒介与地域;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就失去了合同依据,进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范范围。

  1. 未经同意不得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期限约定不明时有兜底规则。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 条款有争议时向肖像权人倾斜。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4. 不是所有使用都构成侵权。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五种合理使用情形,属于封闭列举,商业推广、账号运营、引流获客一般难落入其中。
  5. 可主张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一千条)与赔偿损失;情况紧急、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依据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一、先核对授权条款的五个要素

到期争议的第一份材料永远是合同。需要逐项核对:

  • 许可主体:授权方是本人还是经纪公司或者作品权利人(涉及肖像作品权利人的,还要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的限制);
  • 使用范围:用于哪些产品、品类、品牌线,是否包含子品牌与衍生品;
  • 使用方式与媒介:平面、视频、户外、线上投放、直播间、AI 生成内容等;
  • 期限与地域:起止时间、是否包含「已投放物料的消化期」这类过渡安排;
  • 转授权与再许可:对方能否把素材交给第三方(例如经销商、平台、代言品牌)继续使用。

这五项对应着后续主张的边界:范围之外的、期限之后的、媒介之外的、未获许可转授权的使用,通常都是争议对象。

二、到期后继续使用在法律上是什么

可以按行为环节拆开看:

  • 制作:继续拍摄、合成、编辑以该肖像为素材的新内容;
  • 使用:用于商品详情页、广告投放、包装、门店陈列;
  • 公开:发布、传播、投放至第三方渠道。
三个环节可以分别成立。即使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也可能构成侵害;营利与否主要影响赔偿数额的判断。

另一类高频情形是「旧物料未下架」:授权期内制作的素材在期限届满后仍在投放或者可以检索到。是否构成继续使用,通常结合投放记录、页面可访问状态、物料是否仍在流通等事实判断。

三、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实务中大量合同对范围、期限写得笼统,例如「长期合作」「在相关宣传中使用」。这时两条规则起作用:

  • 解释倾斜:对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 随时解除:对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反过来说,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到期后已投放物料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则这部分使用在此期间内不属于超范围使用,主张时需要把这一段单独切出来。

四、对方的常见抗辩与对应判断

  • 合理使用: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的五种情形——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使用;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的使用;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的使用;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必要行为。商业推广与账号运营一般难以落入;新闻报道、教学科研也要满足「必要范围内」「不可避免」的限定。
  • 已获得默示许可:需要对方举证证明权利人以行为表示同意(例如到期后仍配合拍摄、仍接收费用)。
  • 使用对象是「类似形象」: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合成的结果能否让公众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与是否使用原始照片无关。
  • 已标注或者替换:标注为合成内容属于合规义务,不能替代取得同意。

五、发现后的处理顺序

  1. 固定证据:完整页面与链接、发布时间与账号信息、投放位置(线上页面、直播间、门店、包装)、可访问状态与检索结果,必要时做时间戳或者公证保全;
  2. 核对授权链路:确认授权是否经过转授权、是否存在超出范围的使用,把超出部分单独列出;
  3. 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停止使用、下架物料、书面说明使用范围与时间,并保留送达凭证;
  4. 同步评估合同责任:如仍在合同期内或者存在到期后过渡约定,可以从违约角度一并主张;
  5. 诉讼请求分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况紧急时可以并行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6. 整理损失材料:已支付的许可费标准、同类授权的市场行情、对方的使用规模与获利线索、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六、常见误区

  • 「合同里没写期限,就可以一直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且使用条款有争议时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 「不是商业用途就不算侵权。」——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本身就可能构成侵害。
  • 「只要不盈利,就不用赔。」——是否营利主要影响赔偿数额,不影响是否成立侵权。
  • 「合作方已经买断素材,转给经销商也没问题。」——使用范围、媒介与是否允许转授权都要看合同;超出部分属于新的使用行为。
  • 「换脸或者做了改动就避开了肖像权。」——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公众能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仍在规范范围内。
  • 「只能起诉,没有别的办法。」——书面通知、平台投诉与人格权侵害禁令都是可用路径,且通知记录对后续主张有帮助。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的定义:一定载体上可被识别的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不得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作品权利人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随时解除与通知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规则;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九百九十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格权侵害禁令)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须结合授权条款与使用事实个案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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