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ounsel for Business & Family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合伙人
首页·实务研究·法律问题解读
婚家

继承来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默认是共同财产,但有两个出口: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以及夫妻之间书面的财产约定。

先说结论

先记住一条默认规则和两个出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内容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关键不在什么时候发生继承,而在按什么依据取得。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一般落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2. 第二个出口是夫妻财产约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遗产本身要先析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配偶先分走一半,剩下的一半才进入继承程序。
  4. 「确定只归一方」看的是文本表述。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向一方的,通常回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共同财产规则。

一、两条规范如何配合:默认共有加例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是一组「原则加例外」的规范:前者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后者把「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排除出去。

理解这组规范要注意两点:一是例外的成立取决于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不是继承人自己的选择;二是例外一旦成立,该财产在该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二、遗嘱怎么写才构成「确定只归一方」

从条文表述看,需要的是确定归于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含糊的概括表述。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形:

  • 遗嘱明确写明「由某某(姓名)个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指向清晰,通常可以落入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 遗嘱只写「由某某继承」,没有涉及夫妻财产归属的表述,一般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处理,属于共同财产;
  • 遗嘱写明「由某某及其配偶共同继承」或者写「由某某一家」,属于向多人或者以家庭为对象的处分,属性判断会围绕受遗赠、受赠主体的确定展开;
  • 遗嘱处分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依《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该部分无效,此时财产属性回到原有的权利状态判断。

由此可以给立遗嘱人一个实用建议:如果希望财产只归自己的子女一方,务必在遗嘱中把「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意思写清楚,并避免使用模糊措辞。

三、夫妻财产约定:书面形式与举证

如果遗嘱未作特别安排,夫妻之间仍可以通过约定改变归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实务中的关键是书面与明确:口头约定在争议中很难被认定;约定内容应当把财产范围、归属方式写具体,涉及不动产、股权、账户的,最好能对应到具体标的。

四、离婚时这类财产怎么处理

  • 属于个人财产的继承所得:不进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该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性需要另行判断,例如孳息与经营性收益的处理并不相同。
  • 属于共同财产的继承所得: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原则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涉及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的:离婚案件中通常不直接处理尚未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遗产,常见做法是待继承分割完成后再处理,或者就相应份额的权益另行主张。
  •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举证与材料准备

  1. 确定继承发生的时间: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死亡时间;
  2. 确定取得依据:遗嘱原件或者赠与合同,重点核对是否有「只归一方」的表述;没有遗嘱的,确认按法定继承取得,并整理亲属关系证明;
  3. 确定财产范围: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银行与证券账户流水、股权与出资材料;
  4. 核对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书面协议、签署时间与内容;
  5. 涉及先析产的,先理清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计算配偶应分出的部分。

六、常见误区

  • 「婚后继承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 「遗嘱里写了我名字,就是我个人财产。」——是否构成「确定只归一方」要看表述,没有明确指向的,通常仍属共同财产。
  • 「离婚时可以直接分割老人留下的房产。」——遗产尚未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离婚案件中通常不直接处理,需要先完成继承层面的处理。
  • 「口头说好归各自所有也算数。」——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也全是个人财产。」——收益属性的判断需要区分收益类型,不能一概而论。
  • 「被继承人的遗产全部由继承人按份平分。」——共同财产部分要先分出配偶的一半,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处理。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含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五项,含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析产再继承: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与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财产属性与分割结果须结合个案材料与证据认定,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手机 13681888213 ·  邮箱 wanglu_sh@zlwd.com · 微信 deer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