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轨,能让他少分财产吗?
出轨在法律上有两种用法:一种影响财产怎么分,一种产生独立的赔偿请求权。这两条路的口径不一样,混在一起主张,往往两个都落空。
类型 法律问题解读
板块 婚姻家事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要分成两件事看:财产怎么分和能不能另要赔偿。二者法律依据不同,认定标准也不同。
- 分割环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过错在这里影响的是倾向性,而不是按固定比例扣减。
- 赔偿环节: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需要单独主张。
- 「一般出轨」与「与他人同居」不是一回事: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发的婚外关系通常不落入这一项,但可能落入「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项。
- 送出去的共同财产可以主张追回: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也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先把两条路径分开
很多当事人把两件事混在一起谈:「他出轨了,房子应该归我,还要赔我钱。」实际上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
- 财产分割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它影响的是分割的倾向。
- 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是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法定情形下、且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它是一项请求权,处理的是「赔不赔、赔多少」。
把两者分开,主张才能各就各位:分割请求写进财产处理部分,赔偿请求单独列明。混在一起写,容易出现请求权基础不清、被要求释明甚至部分请求不获支持的情况。
二、分割环节:「照顾无过错方」是什么意思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二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一条给的是裁量原则,不是计算规则。它的含义是:
- 法院会在分割时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女方、无过错一方适当倾斜;
- 倾斜的幅度由个案裁量,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比例;
- 「少分或者不分」这种带惩罚色彩的表述,法律用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而不是一般的婚外情。
所以「出轨就净身出户」没有法律依据。真正可能导致明显少分的,是把财产转走、藏起来这类行为。
三、赔偿环节:五种法定情形与「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 重婚;
- 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键在于把「出轨」放进哪一项。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给「与他人同居」下了定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持续、稳定」是硬要求,偶发的婚外关系一般不符合;解释(一)第一条同时说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把此前难以纳入的过错情形纳入赔偿范围。裁判中,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在具体案件里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需要说明的是:是否构成「重大过错」由法院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具体事实判断,不存在「只要有出轨就一定赔偿」的规则,本页也不对任何具体情形的结果作预测。
赔偿范围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明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解释。
四、把送出去的钱要回来
婚外情案件里,比「少分财产」更现实的一条路,是把已经送出去的钱要回来。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
-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或者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请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的价值有两层:一是「无效」意味着可以主张返还已经赠与第三人的财产;二是不必等到离婚——发现大额转账、房产加名、代付消费等情形,可以在婚内就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实践中常见的支出形态包括:现金与转账、购买房产或车辆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代付装修与消费、以投资名义转出资金。逐一比对银行流水与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通常比追究「感情过错」更容易查清。
五、取证怎么做,边界在哪
取证要围绕「财产」和「过错事实」两条线,同时注意手段本身的合法性。
- 财产线索优先:银行流水、大额转账记录、不动产与车辆登记信息、公司股权登记、可能存在的代持线索。发现异常后及时考虑财产保全,往往比事后追索有效。
- 过错事实的证据:能够反映共同居住状态的记录(同址居住、物业与水电记录等)、公开的社交内容、能够印证长期关系的信息。
- 不要把非法手段当捷径:侵入他人住宅、私自安装监控、破解账号获取通信内容,可能触及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红线,取得的证据也可能不被采纳,甚至引发新的法律责任。
- 固定证据的时间点:财产线索越早固定越好;涉及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更要先固定再主张。
六、常见误区
- 「出轨就能让他净身出户。」——「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定情形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一般婚外情不属于。
- 「只要有出轨,就一定能拿到损害赔偿。」——需要落进法定情形;「与他人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偶发关系通常不符合,能否构成「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 「送给第三者的钱只能离婚时再算。」——为违反忠实义务目的赠与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主张无效,也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抓到证据的方式不重要。」——非法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并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 「过错方少分财产的比例是固定的。」——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裁量,法律没有规定固定比例,本页也不作比例预估。
- 「对方出轨,我就可以不让他看孩子、不给抚养费。」——探望与抚养是各自独立的义务,与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的认定路径不同。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及伪造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第二条(「与他人同居」的定义)、第八十六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为违反忠实义务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与救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