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
能不能撤销,先看两件事:价格低到什么程度算「明显不合理」,以及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不合理。
类型 实务案例分析
板块 商事业务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撤销能否成立,取决于四个要件是否同时具备: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以及(在有对价的低价情形下)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 低价与高价的量化参考(《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二条):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 行为类型不限于「买卖」(《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三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予以支持。
- 行使有严格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 范围与费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一、类型化事实:这类纠纷通常怎么发生
以下为类型化描述,不指向任何具体当事人或案件。某公司对另一家公司享有到期货款债权,多次催收未果后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债务人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设备或者持有的股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关联公司或股东的亲属,并完成了过户登记;受让人主张自己已按合同支付对价、对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并不知情。
债权人随后发现该笔交易,主张撤销。案件的争点通常集中在四处:价格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到期;以及该笔处分是否实际影响了债权的实现。四处都要处理,只解决其中一处通常不足以支撑完整主张。
二、构成要件:无偿与有偿两种情形的要求不同
《民法典》用两条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形,要求并不相同:
- 无偿处分型(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一情形不以相对人主观状态为要件。
- 不合理对价型(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一情形必须证明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债权要件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主张撤销不以先行取得确认债权的生效裁判为必要前提,但债权本身的存在与数额仍需举证,普通债权原则上应在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时已经存在。
三、「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怎么认定与举证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二条给出了三层判断:
- 判断基准:按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
- 量化参考:低于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百分之七十,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高于百分之三十受让,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例外: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举证上常见可用的材料包括:同期同区域同类财产的成交案例、评估报告、政府或行业公布的指导价文件、司法拍卖的成交价格、以及交易本身的合同与付款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比例只是「一般可以认定」的参考,不是绝对界限;价格落在参考区间之外,仍可能通过其他事实被认定为不合理,反之亦然。
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怎么证明
主观状态通常依靠间接事实的组合来证明,单一证据往往不够:
- 关系材料:亲属关系、股权或控制关系、曾经的任职关系、长期的资金往来;
- 交易过程的异常:未做评估、未看样、未实质议价、对价远低于同类交易、付款方式与资金路径不合常理;
- 时点上的巧合:交易与债权催收、诉讼、执行的时间高度接近;
- 履行上的异常:价款长期未付、以抵债方式冲抵其他债务、登记办理匆忙或长期不办;
- 关联主体的对外表述:往来函件、沟通记录中对该笔交易的说明。
亲属或关联关系本身不直接等于「知道」,但它会削弱「不知情」抗辩的说服力,并使第四十二条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比例不再适用。
五、诉讼怎么打:当事人、管辖、范围与保全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对程序问题作了明确:
- 当事人: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管辖: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撤销范围: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律后果的主张: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的应当另行起诉。
- 执行与保全: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六、操作清单:债权人侧与受让人侧各一份
债权人侧:
- 固定债权证据:合同、对账单、催收记录、付款凭证,明确债务的数额与到期时间;
- 排查财产变动:查询不动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与工商档案,关注处分行为的时间点;
- 收集价格对比材料:同期同区域成交数据、评估报告、指导价文件;
- 收集关系与交易异常的证据,用于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核对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并注意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最长期间;
- 起诉时一并考虑保全申请,避免财产再次流转。
受让人侧:
- 交易前核实转让人的负债与涉诉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并留痕;
- 价格尽量贴近市场,必要时取得评估或询价记录,保留议价过程;
- 按约定实际支付对价,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
- 及时完成交付与权属登记,保存合同、付款、交付的完整凭证。
七、常见误区
- 「只要我付了钱,价格低一点也没关系。」——有对价并不排除撤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加上相对人明知,正是第五百三十九条规范的情形。
- 「亲戚之间买卖,价格是家事。」——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反而不受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限制,更容易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
- 「只有无偿赠与才能撤销。」——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分别覆盖无偿处分与不合理对价,互易、以物抵债、出租承租、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也在第四十三条的范围内。
- 「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主张。」——一年与五年是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问题。
- 「撤销之后房子就归我了。」——撤销的效果是使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债权人需依《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六条通过执行程序,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措施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 「只要证明价格低就够了。」——低价情形还需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该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与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与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年与五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明显不合理低价与高价的认定基准及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参考比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互易、以物抵债、出租承租、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的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共同被告、管辖与合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撤销范围与必要费用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法律后果的主张、合并审理、执行与保全)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