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继承:香港遗产管理书的申请要点
香港的遗产承办不先回答「谁继承」,它先回答「谁有权处理」:拿到授予书之前,银行和登记处不会认任何人的签名。
类型 实务案例分析
板块 家族财富管理与跨境继承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处理香港遗产的第一步不是分财产,而是取得授予书。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把发出授予书的权力授予高等法院,由司法常务官行使并处理所有无争议的申请,司法机构内设遗产承办处协助其执行职务。取得授予书之后,被授权人才有资格处理死者在香港的资产。
- 授予书分三类:死者留有有效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执行人申请遗嘱认证;死者未留遗嘱,或虽留遗嘱但未指定执行人的,申请遗产管理书;遗嘱未指定执行人,或指定的人不能、不愿履行职责的,申请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 无遗嘱情形下的申请优先次序由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第 21 条规定: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亲及/或母亲、死者的兄弟姊妹。顺序在先的人仍然在世且未放弃申请资格的,顺序在后者无权申请。
- 承办范围只针对在香港的资产与债务。《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第 24A 条明确,死者的资产与债务是指其在香港的资产与债务,香港境外的遗产不列入指明表格所载的资产清单。
- 申请以誓词或誓章形式作出,并需提交死亡证明正本、遗嘱正本(如有)、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以及逐项列明的遗产与负债清单。
一、先分清三类授予书
香港的遗产承办实行遗产代理人制度:由法院任命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再由该代理人负责管理与分配遗产。法院任命代理人的程序,就是申请授予书的程序。
- 遗嘱认证:发给遗嘱中订明的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书:发给没有遗嘱、或遗嘱未指定执行人时的遗产管理人,通常由近亲属出任;
- 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遗嘱存在但没有执行人能够或愿意履行职责时使用,管理人的职权仍按遗嘱内容行使。
区分这三类的实际意义在于:申请人资格、可处理的资产范围,以及日后分配的依据都不同。找错表格、按错的路径申请,通常会被要求补件重做。
二、管辖:只在香港的资产与债务
香港法院(包括遗产承办处)的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只覆盖在香港的遗产。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中国内地及澳门)的遗产,都要按遗产所在地的法律和程序处理。
这一点直接影响申请材料的准备:在香港提交的资产清单只列香港的银行存款、证券、物业、保单等;内地的房产、存款、股权应放在内地的程序中解决,不应计入香港的申请表格。相反,如果在内地办理继承,香港的资产也不在内地公证或裁判的处理范围里。
所以跨境继承的第一步是清点资产并按所在地分组,再分别启动两地的程序,而不是试图用一份文件解决全部财产。
三、没有遗嘱时,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优先次序
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第 21 条规定了优先次序: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亲及/或母亲;死者的兄弟姊妹。规则不在同一顺序内解决「谁更合适」的问题,实务中通常由愿意承担且有能力处理事务的适格人士先行申请。
如果同一顺序有多人,其余人一般需要作出放弃申请的意思表示,申请才容易顺利获准。顺序在先的人在世但暂不申请、又不放弃的,顺序在后者通常无法越过其提出申请。
还需要注意另一条并行规则:无遗嘱继承的分配顺序与份额由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4 条规定。申请授予书的次序解决的是「谁有权管理」,第 73 章解决的是「分配结果」,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四、申请要提交什么
遗产承办处对申请并无固定的单一文件清单,取决于有无遗嘱、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死亡与婚姻发生地、以及文件是否在境外签发。可以按下面的结构准备:
- 以誓词或誓章形式作出的陈述,内容包括死者去世日期、去世地点、去世时的居籍、有无遗嘱、有权承受遗产的人、以及申请人承诺忠实管理遗产并清偿债务;
- 死者的死亡证明正本及身份证明文件;
- 如有遗嘱,提交遗嘱正本(副本一般不获接纳,遗失正本须另循程序处理);
- 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正本或核证副本,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或入境事务处的相关记录;
- 死者在香港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清单,包括银行结单、证券持仓、定期存款单、物业资料等,以便逐项列明;
- 无法在官方渠道取得的关系证明,通常需要以宣誓书补充说明,必要时引入专家意见。
五、内地继承人常遇到的三个障碍
- 婚姻关系的证明。早年结婚而未保留正式结婚证书的情形较为常见,此时需要以现有材料证明婚姻的有效性,由司法常务官判断证据是否充分;涉及缺乏登记记录的情形,还可能需要对内地法律出具专家意见。
- 亲属关系的证明。出生年份较早的人往往没有出生证明,或即使有文件,姓名记载也存在不一致。解决路径通常是收集户籍资料、人事档案、单位证明等,形成互相印证的材料组。
- 文件的转递手续。内地签发的文书在香港使用时,通常需要先在内地办理公证,再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才便于被香港的机构接纳。
这三个障碍的共同特点是:解决它们靠的是材料准备,而不是法律论证。事前去派出所、档案保管单位和公证机构把材料补齐,比事后补救省时得多。
六、内地与香港两地的程序怎么排序
如果死者同时在内地与香港留有财产,两地程序会并行发生,可以按下面的顺序推进:
- 清点并分组:把资产按所在地分成两组,分别列出清单与可能的负债;
- 明确法律适用: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适用多边择一规则,遗嘱效力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 内地一侧:按《民法典》继承编处理;遗产范围以死者个人财产为限,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一半;需要时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 香港一侧: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取得后再处置在港资产,并按第 73 章第 4 条或遗嘱内容分配;
- 文件往来:把内地的公证书、裁判文书等按委托公证与加章转递的要求准备好,作为香港申请的支撑材料;
- 附带事项:留意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为受养人提供的合理经济给养申请路径,其申请有法定期限,应尽早评估。
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已取消遗产税,其后去世者无需先向遗产税署申请相关文件,这一点在安排时间表时可以直接跳过。
七、常见误区
- 「有遗嘱就能直接去银行取钱。」——要先取得遗嘱认证,遗嘱本身不等于处置权。
- 「一份内地的继承权公证书能处理香港房产。」——承办范围只针对在港资产与债务,内地文书还需履行公证与转递手续后另行申请。
- 「先申请的人就是最终继承人。」——授予书解决的是管理权,分配结果由遗嘱或第 73 章第 4 条决定。
- 「顺序在先的人不想要,直接跳过就行。」——通常需要其作出放弃申请的意思表示,否则顺序在后的人难以获准。
- 「香港也要先交遗产税。」——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已取消遗产税。
- 「拿不到出生证明就没法办。」——可以用户籍、档案、单位证明等形成互相印证的材料组,必要时以宣誓书补述。
法条索引
- 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高等法院获授权发出授予书,司法常务官行使权力、处理无争议申请,并在司法机构内设遗产承办处)
- 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第 24A 条(死者的资产与债务指其在香港的资产与债务)
- 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第 39 条
- 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第 4 条(申请授予书的誓章与支持文件要求)
- 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第 19 条、第 21 条(授予与管理;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优先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 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4 条(无遗嘱继承的分配顺序与份额)
- 香港《遗嘱条例》(第 30 章)第 5 条(书面订立、立遗嘱人签署、两名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
- 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第 3 条至第 6 条(受养人申请合理经济给养与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法定继承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与遗嘱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职责;先析产再继承)
- 《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取消遗产税)
-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内地文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书,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