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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网络账号、数字资产的继承

数字资产不是一种财产,而是四种性质不同的东西:账号使用权、账号内的钱和权益、账号里的作品、以及带有强烈人身属性的个人信息。能不能继承、怎么继承,要分开看。

先说结论

先把「数字资产」拆成四层,很多争议会立刻变得清楚:

  1. 账号使用权:多数平台的用户协议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取得使用权,并且账号不得转让、出借。这类约定直接影响账号本身能不能作为遗产过户,但不能对抗账号内财产性权益的继承。
  2. 账号内的财产性权益:账户余额、未提现收益、会员与代币权益、店铺货款、游戏道具等具有确定财产价值的权益,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继承范围里主张基础最明确的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3. 账号内产出的内容:照片、视频、文章、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死亡后,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在法定保护期内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继承人可以主张收益与制止侵权,但不能代替作者署名或者随意改动作品。
  4. 人格性权益与个人信息: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这一条既是救济依据,也是安排空间。

一、法律基础: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先有「保护接口」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是一条引致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具体规则要看相应的法律与平台规则。

继承一侧的起点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应到数字资产,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哪些权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哪些属于「基于合同的账号权限」。前者可以继承,后者通常要按平台规则与合同约定处理。

二、账号使用权:平台规则是关键,但不是终点

常见平台规则包含三类条款: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获使用权;账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继承;长期不登录可能被回收。这些条款在合同层面有效,但存在两个限制:

  • 不能用平台规则排除账号内财产性权益的继承。账户余额、未提现收益等本质上是平台对用户负有的债务或者用户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主张。
  • 不得实质排除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为近亲属的查阅、复制等权利提供了依据,且明确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这实际上承认了本人的处分空间。

实务中的常见做法是:平台提供专门的「逝者账号」处理通道(如申请 memorialize、封存、数据导出),继承人按平台要求的材料提交申请,包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要求不统一的,可以借助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裁判文书推动。

三、财产性权益:主张基础最明确的一层

这一层的处理与普通财产的继承没有本质区别:

  1. 清点:网络支付账户余额、理财与基金份额、直播与内容平台未结算收益、店铺保证金与货款、会员与虚拟道具、加密货币等;
  2. 定权属: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取得、以共同财产形成的权益,先析出一半再作为遗产分割;
  3. 定规则:先看有没有遗嘱。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由其清理、保管、处理遗产,包括对接各平台。
  4. 取证:账号、平台名称、绑定手机号与邮箱、交易流水、协议与发票。缺少这些信息时,通常需要先通过继承权公证或者诉讼查明。

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四、账号内容与著作权:两类权利要分开

账号里的内容可能包含作品,也可能是单纯的事实信息或者他人的作品。分别处理:

  • 属于死者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在保护期内由继承人依法主张,包括许可使用与收取报酬、制止侵权;发表权与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继承人行使权利时不能改变作者身份,也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 账号中的他人作品或者共同创作内容:需要按许可与约定处理,不能一概作为遗产处分。尤其是合作作品中,死者仅享有自己那部分权利。
  • 账号同时承载个人信息与作品:主张时要把两类权利区分开——作品的财产性权利按继承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及平台规则处理。

五、实操顺序:六步走

  1. 先立清单:把已知账号、平台、绑定信息、可能存在的余额与收益列成表格,并注明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
  2. 区分四层:账号使用权、账号内财产性权益、账号内作品、个人信息,分别标注主张依据。
  3. 准备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裁判文书;有遗嘱的提交遗嘱。
  4. 按平台通道提交:向各平台提交申请;平台无通道或者拒绝的,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权利。
  5. 处理税务与账户:取得的收益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申报;梳理绑定银行卡与自动扣款,避免账户长期挂账产生风险。
  6. 补做安排:本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数字资产的处分意愿,并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同时使用平台提供的身后安排功能(例如指定继承联系人、设置账号处置方式)。

提示:账号能否过户、平台通道如何操作,高度依赖具体平台的用户协议与规则;本页只作法律架构与路径的一般介绍,不提供结果预测。

六、常见误区

  • 「账号是花钱养的,当然算遗产。」——账号使用权通常受平台协议约束;能明确继承的是账号内的财产性权益与作品的财产性权利。
  • 「知道密码就能直接用。」——未经授权登录他人账号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数据权益的侵害,甚至涉及刑事责任;应当通过平台通道或者司法程序处理。
  • 「平台说不能继承就没有办法。」——平台规则不能排除账号内财产性权益的合法继承,账户余额与未结算收益可以依法主张。
  • 「继承人可以随便发表遗作。」——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不能改署名、不能歪曲篡改。
  • 「数字资产没必要写进遗嘱。」——恰恰相反:没有清单与安排,继承人往往连有哪些账号、余额在哪里都无法查明。
  • 「近亲属什么信息都能查。」——近亲属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限于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且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法定继承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与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作品的范围;著作权包含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作者死亡后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依法转移,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账号能否过户、平台通道如何办理,须结合具体平台的用户协议与规则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与平台规则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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