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ounsel for Business & Family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合伙人
首页·实务研究·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

群众演员、替身的权益保护

这类纠纷的胜负点往往只有一个: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认定了走工伤,认定不了只能按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主张按过错分担。

先说结论

先认定用工关系的性质,再决定救济路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其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 能认定劳动关系的,受伤后走工伤路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情形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2. 用工方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 认定不了劳动关系、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见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4. 由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5. 举证上注意第二条的分配思路: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或者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与报名表、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一、三种可能的身份: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

影视制作现场的用工链条通常比较长:制片方、承制方、剧组、劳务公司、群头、经纪公司。群众演员与替身往往由中间环节组织进场,因此身份判断要先回答合同相对方是谁。

  • 劳动关系:具备三项要件,通常表现为固定报酬、受排班与管理约束、工作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劳务关系:个人之间或者以个人身份按次提供劳务,报酬按次结算,自主性较强;
  • 承揽关系: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标,自行安排工作方式与人员。实践中由群头统一组织、按人天结算的安排,更接近劳务关系或者由群头个人承担责任的承揽安排。

不同身份的后果差别很大: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主张,通常只在劳动关系下才可能成立。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与举证分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给出三项要件,第二条给出可以用来证明的材料,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者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或者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举证责任上,与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相对应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这一点对缺乏书面合同的从业者尤其重要:不是所有举证压力都在自己一侧。

三、受伤之后的两种路径与时间节点

  • 工伤路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
  •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直接提出(第十七条)。超过期限可能影响认定结果;
  • 未参保的责任: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由该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六十二条);
  • 劳务路径: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过错与注意义务的证据很关键;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见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四、剧组、群头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

现场管理通常由剧组承担,用工名义可能在承制方,结算可能经过群头。责任划分的落脚点是谁接受劳务成果、谁实施劳动管理:

  • 由单位组织、管理并支付报酬的,责任主体通常指向该单位;
  • 由个人以自己名义组织、结算的,可能按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处理;
  • 涉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可以结合《民法典》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判断由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是否存在追偿空间。

具体责任主体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情况、结算凭证与现场管理事实判断,本页不对任何具体案件的结果作预测。

五、能提前做好的几件事

  1. 尽量签署书面文件,明确用工主体、工作内容、报酬标准与结算时间;
  2. 保留派工通知、通告单、进组登记、考勤与转账记录,尤其是能够显示付款方名称的凭证;
  3. 了解是否投保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类保险,并留存保险信息;
  4. 发生事故后及时就医并保存病历、诊断证明与费用票据,同时固定现场情况与在场人员的联系方式;
  5. 注意一年内的申请时限,必要时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再处理赔偿细节;
  6. 涉及多个主体的,逐一确认与每一方的法律关系,避免只与中间人沟通而错过时效。

六、常见误区

  • 「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工伤。」——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考勤、证件、证言等材料认定,关键是证明存在劳动管理关系。
  • 「剧组没给上社保,出了事只能自己承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什么时候申请工伤认定都可以。」——用人单位是三十日内,职工一方是一年内,需要注意时限。
  • 「替身工作有危险性,属于自甘风险。」——高风险不等于放弃权利,用工方仍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责任如何分配需要结合双方过错判断。
  • 「群头是老板,出了事找群头就行。」——责任主体需要结合合同名义、结算与管理事实判断,中间人未必是最终责任主体。
  • 「口头说说就能证明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证据之一,但通常需要与书证、转账记录相互印证;用人单位掌握的材料不提供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索引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第二条(劳动关系的三项要件;认定时的参照材料与举证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申请的三十日期限与职工一方的一年期限)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责任分担)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用工关系性质与责任主体须结合合同、结算与管理事实个案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手机 13681888213 ·  邮箱 wanglu_sh@zlwd.com · 微信 deer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