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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抢孩子曾经被当成「先把孩子留在身边,判决时就占了主动」。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回应了这种做法,而且是在三个不同环节上回应。

先说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用三个条文、在三个环节上处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1. 立即制止(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分居期间先定下来(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3. 离婚时算不利因素(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该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一类常见纠纷的三种样态

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常见三种情形:一方将孩子带离共同住所并拒绝告知下落;长期以各种理由不让另一方探望;在学校、住所门口强行带走孩子。

三种样态的取证难度与救济路径并不相同:第一种主要是证明居住状态与沟通记录,第二种偏重探望与配合的记录,第三种往往有目击者与现场记录。本文按类型化表述归纳处理思路,不指向任何具体当事人,也不对结果作预判。

二、第一条路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

第十二条第一款把两种禁令并列:依《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九百九十七条的内容是: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该路径的特点是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目的是尽快制止行为。申请时需要把「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落到具体事实上。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反制条款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

这一款的实务含义很清楚:对方存在不利于抚养的情形,应当走法定途径主张,而不是自行抢夺、藏匿孩子。

四、第二条路径:分居期间的暂时确定

第十三条处理的是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已实际分居的情形。此时没有生效判决确定的直接抚养方,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需要注意「暂时」二字:这一安排解决的是分居期间的状态,不等同于对最终抚养权归属的判定。

五、第三条路径:离婚诉讼中的不利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四)项的表述值得细读:它把「另一方本身也存在严重侵害情形」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双方都有问题时,并不当然适用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六、证据准备与操作顺序

准备材料时按下面几类逐项落实:

  1. 孩子的居住与就读情况: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居住证明、社区或者邻居的反映;
  2. 沟通记录: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尤其是要求告知下落、要求探望的记录;
  3. 报警与出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
  4. 调查材料,注意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避免因取证方式不当影响证据效力;
  5. 与孩子年龄、生活习惯、真实意愿相关的材料——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处理顺序上可以这样安排:

  1. 先固定证据,明确孩子当前所在地与照护状况,评估紧迫性;
  2. 紧迫的,就分居期间的状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目的是尽快制止行为;
  3. 分居状态下,依据第十三条请求法院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协助义务;
  4. 离婚诉讼中,就第十四条情形提交证据,主张优先由己方直接抚养;
  5. 已有生效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探望安排而对方不配合的,另行通过执行程序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处理。

另需注意:因抢夺形成的抚养状态属于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持续而合法化,这是公开裁判规则中的一贯表述。具体案件如何处理,仍由法院根据个案的证据与事实裁量。

七、常见误区

  • 「先把孩子带在身边,法院就会判给我。」——第十四条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列为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之一,这种做法反而可能成为不利因素。
  • 「对方藏孩子,我只能等离婚判决。」——第十二条提供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两条快速制止的路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 「对方有赌博、吸毒,我抢孩子就有正当理由。」——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法定途径解决。
  • 「孩子跟着我时间长了就形成既成事实。」——因抢夺形成的抚养状态属于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持续而合法化。
  • 「分居期间法院的暂时安排等于最终判决。」——第十三条解决的是分居期间的抚养事宜,最终归属仍由离婚诉讼中的审理确定。

法条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禁令救济与抗辩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分居期间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与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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