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亲子鉴定与举证
这类案件的胜负往往在鉴定启动之前就定了:谁能起诉、有没有正当理由、谁先举出必要证据,决定了拒绝鉴定对哪一方不利。
类型 实务案例分析
板块 婚姻家事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主体与请求类型要一一对应:父或者母可以请求确认也可以请求否认,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
- 拒绝鉴定的后果有明确规则:《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规则的前提是先有「必要证据」:主张的一方不能只提交一份申请书,需要先提供能够指向亲子关系成立或者不存在的材料。
- 「可以认定」不是自动胜诉:法院仍要结合全案证据判断,涉及未成年人的,其利益与意愿会被纳入考量。
- 一方自行委托形成的鉴定报告是普通证据:它属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一,能否被采信,需要结合取样程序是否规范、被鉴定人是否知情、能否重新鉴定等情况综合审查。
一、谁能起诉:三类主体三种请求
把主体和请求对应清楚,可以避免立案阶段就出现问题:
- 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也可以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 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法律没有规定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否认;
- 其他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其诉求通常要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例如继承、抚养费)在本案中作为事实争点处理。
主体不适格,会直接影响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
二、什么是「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是起诉的条件,不是胜诉的条件,但它决定了法院是否受理并组织鉴定。常见的正当理由包括:
- 受胎期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存在明确的分居事实;
- 存在能够指向另一名男性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的自认;
- 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或者婚姻登记材料中记载的身份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
- 既往的血型、化验结果与主张的亲子关系存在矛盾;
- 对方曾明确否认亲子关系,或者存在其他足以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
纯粹以「感觉不像」「听说」为由提起诉讼,通常难以满足条件。
三、必要证据的准备方向
在申请鉴定之前,先把能够自己取得的证据固定下来:
- 受胎期间的共同生活情况:居住证明、出行记录、通讯记录;
- 身份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婚姻登记材料;
- 既往医学材料:孕产记录、血型或者基因检测结果;
- 当事人的自认与沟通记录:聊天记录、录音、书面声明;
- 其他相关事实:抚养费的支付记录、日常照护情况。
这些材料的作用有两个:支撑「正当理由」,以及在对方拒绝配合鉴定时,使法院能够依据第三十九条作出认定。
四、拒绝做亲子鉴定,对谁不利
规则的结构是「谁主张、谁先举证;对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则主张可以成立」。由此形成几点实务判断:
- 主张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的,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主张方没有提供任何必要证据的,仅凭对方拒绝鉴定难以获得支持,因为「必要证据」这一前提尚未满足;
- 对方提供了相反证据(例如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医学材料),则需要先解决证据之间的矛盾,再讨论鉴定的必要性;
- 涉及未成年人身体检查与取样的,法院会审查必要性与比例性,并注意对未成年人身心影响的最小化。
五、程序上的几个实务要求
鉴定不是当事人自己就能完成的事,程序上要注意:
- 鉴定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及如何组织;
- 取样需要被鉴定人配合;对未成年人取样,通常需要监护人同意与到场;
- 一方自行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 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仍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亲子关系案件并不例外。
六、这类案件的常见走向
从处理结果看,亲子关系案件的走向通常有三类:
- 鉴定结论明确:直接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并据此处理抚养费、抚养关系等附带事项;
- 一方拒绝鉴定且主张方证据充分: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作出认定;
- 双方证据都不足:主张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相关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会连带影响继承、抚养费、户籍登记等事项,处理时通常要与这些事务一并规划。
七、常见误区
- 「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就能起诉。」——需要「有正当理由」,这是法定的起诉条件。
- 「对方不做鉴定,法院就认定我方主张。」——前提是我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且对方没有相反证据。
- 「自己找机构做的报告,法院一定采信。」——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之一,需要结合取样程序等审查。
- 「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否认父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法律未规定其可以请求否认。
- 「祖父母可以替去世的子女做亲子鉴定官司。」——起诉主体受第一千零七十三条限制,其他亲属的诉求通常需要借助其他案件的事实认定实现。
- 「亲子鉴定是免费强制的。」——需要申请、由法院决定并组织,取样需要配合,费用通常由申请方预交。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时的确认与否认之诉及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负担抚养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认定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不利认定)
-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法院 2026-03-18 发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要求)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