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这条罪名的关键不在「欠了多少」,而在「欠了之后怎么做的」:先有转移财产或逃匿,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才进入刑事评价。
类型 实务案例分析
板块 商事业务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入罪有两道前置门槛。第一道是行为类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第二道是程序前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就是说,单纯的欠薪纠纷不会自动进入刑事领域。
- 「数额较大」有明确口径。法释〔2013〕3号第三条规定两种情形: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 「责令支付」如何认定。同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或者未及时支付的除外。
- 支付与补救有时间价值。第六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什么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解释第一条把范围划得很具体: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这一条同时隐含了一个实务要点:争议款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需要先按劳动法律规范判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性质不同的款项,不能直接等同于这里的劳动报酬。
二、行为类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解释第二条以「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为前提,列举四类情形:
- 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 逃跑、藏匿的;
- 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删除考勤记录、毁掉工资表这类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认定依据,而不是单纯的证据问题。
三、行为类型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这一类型不以转移财产、逃匿为必要条件,关键在于支付能力的判断。通常会考察经营状况、资金往来、可变现资产、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消费水平等。
两个类型之间并非互斥:同一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也可能只符合其中一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调查阶段,资金流向与经营的账目材料往往是第一批被调取的对象。
四、主体范围:不只限于签了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释把主体范围作了扩张,实践中值得注意:
-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该条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经营者而言,这意味着把工资问题交给「已经没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或者「空壳主体」处理,并不能切断个人层面的风险。
五、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顺序
两条线索经常并行,可以按下面的顺序处理:
- 劳动者一侧: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 行政部门一侧: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并完成送达;
- 刑事一侧:行为人符合数额较大且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进入刑事程序;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责任人员定罪量刑;
- 经营者一侧: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承担赔偿责任,是解释第六条给出的最有利节点;提起公诉前支付则可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当然免除其他责任。行政处罚、行业信用记录、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刑事评价,可能同时发生。
六、常见误区
- 「欠薪只要还上就没事。」——还上的时间点决定后果: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对应不同处理,越早越有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宣判前支付只是酌情从宽。
- 「公司欠薪只罚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被追究。
- 「没签劳动合同就不算劳动报酬。」——违法用工的单位或个人同样在解释第七条的覆盖范围内。
- 「口头催过就算责令支付。」——解释第四条要求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依法责令,并要考虑行为人是否知悉。
- 「把账删了只是证据问题。」——隐匿、销毁或篡改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本身即为认定逃避支付的情形之一。
- 「欠的总额不到线就没事。」——数额标准有两种计算方式,按人数累计的口径同样适用。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与提起公诉前支付的从宽规定)
- 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报酬的范围)
- 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认定)
- 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数额较大的两种情形与地方具体标准)
- 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
- 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立案前、提起公诉前、宣判前支付的处理)
- 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至第九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实际控制人;单位犯罪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