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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经纪公司未履行推广义务的认定

有没有给资源很少能靠感觉证明;可行的路径是把义务落回到合同条款与可核查的行为记录上,再从行为缺失推导出是否构成违约。

先说结论

先给出判断框架:认定经纪公司是否未履行推广义务,分三步——义务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事实、未履行是否达到影响合同目的的程度。前两步决定能否认定违约,第三步决定后果是减价赔偿还是产生解除权。

  1. 推广义务的来源有三条:合同明示约定;条款笼统时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结合实际履行与交易习惯解释;以及《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确立的依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2. 认定的落点是行为而不是结果。市场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通常不作为单独的违约依据;约定投入的费用、场次、项目才是可比较的对象。
  3. 只有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落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法定解除情形;部分未履行通常指向减价或者损失赔偿(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4. 主张赔偿要把可得利益落到可以举证的事实上:替代交易差额、合理期间内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差额等,《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给了计算路径,第六十三条给了可预见性的判断因素。

一、推广义务从哪里来:三种来源

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合同通常不是单一的委托或者居间合同,而是包含培养、包装、推广、演出安排、收益分配等内容的混合合同。推广义务因此可能来自三个方向:

  • 明示约定:合同写明的宣传投入、资源投入、年度活动安排、作品数量等;
  • 合同解释:条款表述笼统时,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与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 附随义务与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推广是经纪合同的核心对价之一,即使约定笼统,也可能落入协助与协作义务的范围。

二、合同里常见的三种写法与认定难度

  • 量化写法:约定每年投入的宣传费用金额、活动场次、作品数量。认定难度最低,比较约定与实际即可;难点在投入口径——是否包含人员成本,是否可以用第三方置换资源折抵。
  • 目标写法:约定达到一定商业效果,例如发行、上线、签约合作。这类条款把效果风险分配给经纪公司,但效果本身受市场影响,判断通常会回到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努力,而不是简单以未达成目标认定违约。
  • 概括写法:约定公司应当积极推广、全力支持。弹性最大,需要行为证据补齐,例如同期同类艺人的资源安排、项目申报与对接记录、公司内部的排期与预算文件。

三、认定的落点:从结果标准回到行为标准

这类争议的判断通常分为三层:

  1. 义务内容是否明确。既不明确又无法通过解释确定的,主张违约的一方需要先解决条款含义问题;
  2. 是否存在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事实。判断以行为为主:有没有进行约定的推广动作、有没有按排期推进、有没有在能力范围内对接资源;
  3. 未履行是否达到影响合同目的的程度。只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落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法定解除情形。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论是:部分资源未落实,通常指向减价或者赔偿;长期完全未提供任何约定的推广,且艺人事业发展因此停滞,才更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四、双方的举证方向

艺人与公司两边准备的材料不同,但都围绕同一件事——推广动作有没有发生。

艺人一侧可以整理的证据:

  • 合同及附件中关于宣传投入、活动安排、作品计划的条款;
  • 双方就项目对接、排期、资源申请的沟通记录,例如邮件、即时通讯信息、会议纪要;
  • 公司提交的年度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材料;
  • 同期公司对其他艺人的公开资源安排,用于说明投入的合理水平;
  • 因资源缺失导致的直接损失与机会损失材料,例如已洽谈未签署的合作、被取消的演出安排。

公司一侧可以整理的证据:

  • 已实际发生的投入记录:宣传费用的合同与付款凭证、物料制作与投放记录、活动组织文件;
  • 为艺人争取资源的过程记录:提案、报价、被拒的往来沟通;
  • 艺人未配合或者拒绝执行约定安排的事实,这可能构成减轻公司责任或者抵销的因素;
  • 市场与行业环境变化的客观材料,用于解释未达成预期效果的成因。

五、认定成立后的后果

  •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解除: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的,可以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或者按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六十六条)。
  • 赔偿损失:范围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意义上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可得利益的计算路径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可预见性的判断因素见第六十三条。
  • 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第五百八十五条处理;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衡量因素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
  • 需要一并处理的事项:账号类资产的控制权、已结算与未结算收益、培训与垫付费用的归属,这些通常与推广义务争议同时出现,宜在同一程序中主张,避免另案处理带来的程序反复。

六、站在两边分别要做的准备

  1. 先把合同条款按可核查的动作重新分类:哪些是量化义务,哪些是目标义务,哪些是概括义务;
  2. 按时间轴整理双方的动作记录,标注每一次资源对接的发起方、时间与结果;
  3. 把主张的损失拆成可以直接证明的部分(已支出、被取消的合同)与需要估算的部分(可得利益),分别准备依据;
  4. 如拟解除,先核对合同的解除条款与通知方式,再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
  5. 对方可能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通知中要写明依据的条款与事实;
  6. 如果合同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且公司尚未完成主要工作的情形,还要评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则的适用空间,因为该类合同的解除后果与一般合同的违约解除并不完全相同。

七、常见误区

  • 「没红就是公司没推广。」——认定看的是约定的推广动作有没有发生,而不是结果是否达到预期;市场因素会被纳入考量。
  • 「合同写了全力支持,就什么都能要求。」——概括性条款需要先解决含义问题,法院会结合合同目的与交易习惯解释。
  • 「公司少投了钱就可以直接解约。」——部分未履行通常对应减价或者赔偿;只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产生法定解除权。
  • 「签了独家就只能等公司安排。」——合同同时约束双方,公司未按约定提供资源的,艺人一侧也有相应的救济路径。
  • 「赔偿可以按预期收益估算。」——可得利益要落到替代交易、市场价格、合理期间等可以举证的事实上,并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 「解约之后账号和收益另行处理就行。」——账号控制、未结收益与垫付费用通常与推广义务争议交织,宜合并主张。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合同条款的理解与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原则;依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法定解除情形;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的法律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损失赔偿范围与可预见性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过分高于损失时的调整与继续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与解除后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可得利益的计算;替代交易差额与合理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可预见性的判断因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过分高于损失的衡量因素;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认定;恶意违约不予减少)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解除以及赔偿数额须结合合同文本与在案证据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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