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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

程序上走完了决议、也披露了,不等于免责——法院看的是交易条件是否公允、资金与利益实际流向了谁。

先说结论

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程序完备不构成免责。《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规定,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认定重心是交易本身是否公平:价格是否公允、对价是否对等、公司是否因此受损。程序是判断公平的辅助材料,不能替代公平本身。
  3. 救济有两条主线:公司自己起诉请求赔偿;公司不起诉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可以请求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
  4. 引条号要注意版本:解释(五)文本援引的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应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旧「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应现行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先把范围划清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把关联关系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据此,关联交易不限于董监高本人与公司签约,还包括其近亲属、其或者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安排。判断的落点是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而不是对方名称上像不像关联方。

二、报告、决议、回避:程序义务的完整链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其近亲属、其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报告、决议、回避表决都是程序义务。履行了程序,还要回答一个实体问题:这笔交易对公司是否公平。解释(五)第一条的表述正是这个意思——仅以程序已履行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认定不公平的常见落点

实践中的争议基本围绕五类事实展开:

  • 价格:与同期市场价、第三方报价、评估结论相比是否明显偏离;
  • 对价:公司支付的价款、让出的资源与取得的回报是否对等;
  • 必要性:交易是否有真实商业目的,还是以交易形式把公司利益转出;
  • 披露:关联关系是否在签约前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如实说明;
  • 决议:无关联关系董事是否达到法定人数、表决是否真实作出、会议记录与表决记录是否留存。

第一百八十六条另设归入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两条救济路径怎么走

第一条路径是公司自己起诉。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向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求赔偿损失,向滥用关联关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第二十二条请求赔偿。

第二条路径是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五)》第二条把这条路径延伸到合同效力: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代表诉讼。

五、合同效力上的补充规则

关联交易如果同时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交易合同本身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

  •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六、准备材料的顺序

这类案件不是靠陈述说服法院,而是靠材料还原交易。可以按下面顺序整理:

  1. 先固定关联关系的证据:股权结构、任职文件、亲属关系说明、工商登记信息;
  2. 再固定程序的证据:是否报告、是否决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表决记录与会议记录;
  3. 最后固定公平性的证据:同期市场报价、第三方询价、评估报告、同类交易台账、履约与付款凭证;
  4. 由股东启动代表诉讼时,起诉前完成前置请求的书面送达并保留凭证,这一步缺失会直接影响受理。

七、常见误区

  • 「开过股东会、关联董事回避了就没问题。」——程序不能豁免赔偿责任;解释(五)第一条明确,仅以程序已履行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联交易一律违法。」——规范的是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平的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被禁止。
  • 「只有签合同的董事要负责。」——规制主体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监事。
  • 「股东起诉后赔偿归自己。」——代表诉讼是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赔偿归属于公司。
  • 「沿用解释里的旧条号也能说清。」——旧第二十一条对应现行第二十二条,旧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应现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跨版本引用会直接对不上条文。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及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董监高禁止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联交易的报告与决议;关联方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表决权不计入总数;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与前置请求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关联关系的定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履行法定程序不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可提起代表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恶意串通无效;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是否构成损害、损失如何计算,取决于个案证据与法院认定,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正在整合修订,以最终公布文本为准;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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