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解决的是「有共同意思表示」这一类;更难、也更常见的是没有配偶签名的大额借款——它的边界落在举证责任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认定写成两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两句话对应两类完全不同的争议:
这一分配与早年实务相比,对未举债一方明显更有利:大额债务的用途,由债权人负责说明。因此在辩护与代理中,「家庭日常需要」与「超出日常需要」的界限,往往比债务金额本身更关键。
这是最清晰的一类。可以留意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上的共同签名;配偶出具的还款承诺、知情确认;配偶向出借人确认债务的沟通记录;配偶以自有账户归还本金或利息的记录;配偶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还款或使用借款所得,是否构成「共同意思表示」,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单纯的知情不构成追认;但长期、规律地代为还款,或者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使用借款购置财产,被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会上升。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下账户的流水,并不当然证明配偶同意该笔举债——债权人仍需要把「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落到具体证据上。
这一类不需要债权人额外证明用途,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本身是一个需要判断的概念。所谓「日常」,通常结合以下因素判断:
这四项是并列的考量因素,不是只看金额。一个收入较高的家庭,一笔在金额上不算小的支出仍可能被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反之,短期内的多笔大额借款,即使单笔金额不算突出,也可能被整体认定为超出日常需要。
债权人要主张这类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通常需要从三个方向举证:
反过来,未举债一方需要准备的证据方向也很明确:证明款项流向了债务人个人事务(例如个人投资、偿还个人债务、博彩类支出),或者证明家庭生活与经营并未使用该笔资金。
共同生产经营之债。判断重点不是「有没有一起注册公司」,而是配偶是否参与经营决策、是否分享经营收益、债务是否直接服务于该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企业借款、资金实际用于企业周转,配偶在公司任职、参与管理或长期从企业分红,这些事实通常会被纳入考量。反过来,如果配偶从不过问经营、收益也全部用于举债方的个人事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难度会上升。
担保之债。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本身并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未必体现共同意思表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要看担保是否经配偶共同同意、担保所对应的交易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相关,通常需要债权人举证,不宜简单套用「婚内所负债务即为共同债务」的旧思路。
信用卡与网络借贷。这类债务笔数多、金额分散,争议点集中在「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务中通常按用途分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明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者违法活动的部分,则难以认定。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对一类新问题作出回应: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规定了另一类情形: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两条提供的是婚内财产保护的抓手:不必等到离婚,符合条件时就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也可以请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由个案综合判断,本页不提供结论性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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